去律某础 (第六次课) 攻法法律制度 制作、主讲人:冶联风
法律基础 (第六次课) 行政法法律制度 制作、主讲人:冶联凤
△行政行为 知识结 识行政法制监督 构(△行政行政责任与救济
知 识 结 构 △行政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行政责任与救济
、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概述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 时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要素—主体、职权、法律要素 沁Y三特点一法律性、强制性、单方性 2、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类A确定力 公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概述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 时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要素——主体、职权、法律要素 三特点——法律性、强制性、单方性 2、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确定力—— 公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3、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 法;重客观事实依据 4、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3、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主体适格;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 合法;重客观事实依据 4、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社团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守法 律规定而进行的法律监督。 监督体系 权力机关 国家机关监督」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内部专门机关 非国家机关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团体、党派
二、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 督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社团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守法 律规定而进行的法律监督。 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监督 非国家机关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团体、党派 权力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内部专门机关
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 1、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作 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不利行政法律后果。 2、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主体积极违法或消积违法 主观—过错 客观 定行政法律关系受侵害
三、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 1、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作 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不利行政法律后果。 2、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主体积极违法或消积违法 主观——过错 客观——一定行政法律关系受侵害
3、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主体—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 公务员——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分(其形 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相对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 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3、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主体——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 公务员——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分(其形 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相对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 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4、行政救济 ●: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纠正 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进行补救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争议存在为前提;据行政相对人申请 而进行的“不告不理”争议;解决争议、补救侵害; 事后的补救行为。 ●行政救济的基本形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4、行政救济 ● :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纠正 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进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进行补救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争议存在为前提;据行政相对人申请 而进行的“不告不理”争议;解决争议、补救侵害; 事后的补救行为。 ●行政救济的基本形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谢谢,再见! 作业:、预习第五章 2、在教辅系统学生作业栏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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