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税〔2017]2号 编辑提示 专家解读申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眀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増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笫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増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増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増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増值税纳税人,按照现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増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 纳税颕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増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増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囯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7〕2号 编辑提示: *专家解读*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 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