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4.28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税〔2017]37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秕〔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囯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増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 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笫(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 款书的,以増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欯书上注明的増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増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増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額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 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囯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颕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013]57号)执行,其中,《农 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8号印发)笫四条笫(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 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笫(一)项、笫(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増值税政策的蔬苿、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γ%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颕。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欯书上注明的増值税颕为进项税颕,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眀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笫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 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岀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岀口退税率,以岀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 时已按1%税率征收増值税的,执行11%岀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 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4.28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7〕37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 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 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 (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 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 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 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page 1 of 2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増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増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増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責任,儆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 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増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題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 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page 2 o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