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2.22 生效日期 201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编辑提示 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号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増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颕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颕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 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増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 通过増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囯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欯,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増值税纳税申报表》(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笫2栏和笫5栏“税务杋关代开的増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額”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 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2.22 生效日期: 201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编辑提示: *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 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 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