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 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 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 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 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 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 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 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
1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 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 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 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 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 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 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 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
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 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 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 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 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 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 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 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 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 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 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 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 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 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 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 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 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 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 (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 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 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 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 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3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 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 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 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 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 (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 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 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 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 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 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 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 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 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羟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羟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
4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 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 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 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 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 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 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 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 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 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 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
5 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 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 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 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 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 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 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 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 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 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 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 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 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 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 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 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
6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 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 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 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 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 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 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 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 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 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
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 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 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 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 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 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
7 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 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 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 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 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 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
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 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 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 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8 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 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 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 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 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 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 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 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 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
9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 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 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 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 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 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
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 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 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 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 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拔给下属 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 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 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 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 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
10 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 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 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 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 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 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 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 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 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 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