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 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 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 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 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 国务院 •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 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 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6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 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6 年 4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 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 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 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 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 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 的过渡方案 、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 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 “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 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 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 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 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 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实施。按照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 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 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 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 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 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 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 “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 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 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 2014 年为基数,将 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 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 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 的衔接。 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 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 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 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 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 适当调整
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 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 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 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 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 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 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 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 2-3 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 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