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 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 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 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 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 财税〔2016〕25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 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 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 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 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 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 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 税期限相同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 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 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 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 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 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 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 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 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 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 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 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 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 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 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
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 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 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 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 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 地缴入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 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 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 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
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 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 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 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 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 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217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 地缴入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 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 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 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 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 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 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 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 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 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 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8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 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 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 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 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 范围内的服务。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 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 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十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