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 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 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 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 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 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 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 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 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
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 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 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 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 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 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 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 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 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 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 应按照 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 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 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 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 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 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 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6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