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 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 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 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4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 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 91 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 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
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 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 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 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 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 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 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 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 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 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 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 3% 和 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 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 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 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附件: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6 日 •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