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丟失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 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 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 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 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 废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8 月 11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 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 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 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 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 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 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