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 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 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 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 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 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増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 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 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 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 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 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8 月 11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 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 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 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 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 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 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