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 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 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年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 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4 月 07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 2 年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 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 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年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
用本公告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 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 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四)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 具体方法
用本公告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需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 60%,第 2 年抵扣进项税额的 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 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四)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 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