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 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 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 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 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 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 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 ,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 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 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值 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 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 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 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 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 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 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 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4σ%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 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 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 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 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 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上述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 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 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 税额,应取得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 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 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 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 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 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十待抵扣进项税 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 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 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 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 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 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 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 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 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 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 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 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 2016 年 5
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 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 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 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 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 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 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 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 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 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 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 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 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
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