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 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 告》的解读 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 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 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 利纳税人办税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 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 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4 月 07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 号)等有 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 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 利纳税人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