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 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 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 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 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 号) 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 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