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4 月 07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内容 (一)细化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 别、不动产地点等,分别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 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明确了纳税人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纳税人 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动产类型等,明确了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明确已预缴税款抵减及凭证要求: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 允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 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 依据。 (四)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 缴纳问题:区分住房和非住房,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 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并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 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明确了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 别、不动产地点等,分别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 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明确了纳税人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纳税人 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动产类型等,明确了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明确已预缴税款抵减及凭证要求: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 允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 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 依据。 (四)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 缴纳问题:区分住房和非住房,明确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 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并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 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明确了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