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 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值 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 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 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 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 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 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 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 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 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 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 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 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 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 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 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 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 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 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 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 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 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 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 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 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 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 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 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 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 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 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 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 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 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 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 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 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
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地税杋关预缴的増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増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有效凭证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 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 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 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
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 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 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 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