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増值税优惠政策,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 财税〔2016〕81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