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丟失 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 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28 日 •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