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函〔2016]309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増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 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 目的内容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Ω1号)规定,调整收入项目名称, 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増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土地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函〔2016〕309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5〕090 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 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 目的内容。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 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规定,调整收入项目名称, 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土地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五)》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 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 做好落实工作。各表单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7日
纳税申报表(五)》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 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 做好落实工作。各表单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