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 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 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 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増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増值税普通 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 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 联次问题的通知 • 税总函〔2016〕190 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 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 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 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