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 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 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1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 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 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
3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 資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 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5 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 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 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6 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 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7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 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彖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増值税额。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ⅹ税率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 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8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 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彖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第〓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9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彖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10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