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11.10 生效日期 201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増后土地増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土地増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則、《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増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増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増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増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増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适用増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 的土地増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増值税应税收入不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欯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 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増值税税款 关于营改増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増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偾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 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 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増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囯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増后,计算土地増值税増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増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 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凊算项目预缴増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营改増前后土地増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増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増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λ←营改増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増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増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 关于营改増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増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増馇税发票,应按照《囯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11.10 生效日期: 2016.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 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 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 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 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 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 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page 1 of 2
増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囯家税务总局公告λ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 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囯土地増值税暂 行条例》笫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増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 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増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増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増值税金額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増值税 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 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 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page 2 o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