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07 生效日期 2016.05 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编辑提示 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増值税发票时,应在増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欯 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欯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額、滞纳金金额、金額合计等,该増值税发票 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07 生效日期: 201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编辑提示: *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 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 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