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11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秕〔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囯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枘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 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笫(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欯,应在收到预收欯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欯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笫 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増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増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欯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増值税。按照现行 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増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欯时在杋构所在地预缴増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 额计算缴纳増值税。此前贴现杋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増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杋构转贴现利息收λ继续免征増 六、本通知除笫五条外,自201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笫七 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笫(二十 )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11 生效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 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 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 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 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 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 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 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