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olters Kluwer China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税〔2016〕83号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秕〔201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囯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欯、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囯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 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 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杋枃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枃所在地在县(含县缀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 至2016年4月30日 、《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囯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貸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囯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杋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 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 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 事与新疆囯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 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 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财税〔2016〕83号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 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 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 至2016年4月30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 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 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 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 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 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page 1 o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