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 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 读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下发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 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 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 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 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 读 • 发布日期:2016 年 04 月 26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一、下发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 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 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 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办理
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 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 渡期
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以下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 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 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