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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住宿被人砍伤 旅店是否担责(吴杏萍 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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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旅馆住宿时被仇人带人砍成重伤,旅馆该不该担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 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 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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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被人砍伤旅店是否担责 作者:吴杏萍徐瑛编辑:陈秀军发布:人民法院报2007-1-2311:49.06 宜兴法院: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旅馆住宿时被仇人带人砍成重伤,旅馆该不该担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 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 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12日晚,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军因琐事发生争执,徐军被刘某带 人打了一顿。7月14日凌晨2时,徐军纠集7人找到刘某入住的旅馆寻仇报复。 其中一个绰号“小飞”的带人冲进旅馆,骗开房门,将正在睡觉的刘某砍伤。旅 馆老板娘闻声赶到并让人报警。行凶者未被拦住,迄今仍未归案。旅馆老板孙某 将刘某送医院抢救。潜逃外地的徐军2006年1月被抓获,今年3月9日被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两处重伤分别构成7级、10级伤残。今年6 月,刘某将徐军及旅馆诉至法院,要求徐军赔偿医疗费17万余元,并认为旅馆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 法追加旅馆投资人孙某为被告。 庭审中,两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徐军一方辩称,刘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 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并认为刘某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旅馆老板孙某则辩 称,刘某入住的旅店是以他的朋友高某的名义登记,故消费合同关系非与刘某所 立。且事发时,旅馆方进行了劝阻、报警、救护,已在能力、条件范围内尽到了 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刘某早在2004年8月就已治疗终结,他在 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1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先前殴打徐军只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但不 构成本案中的过错,徐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旅馆的责任,旅馆对刘某有 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指空间概念,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住宿 客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 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年。本案中,由于徐军等 人一直外逃,直至2006年11月才被抓获,故刘某向徐军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 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向旅馆主张权利时应将徐军作为共同被告 故刘某起诉旅馆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徐 军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433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 求 此外,应邀旁听此案审判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庭审结束后表示, 在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第三方侵害,要求宾馆方赔偿的诉讼,多为失窃纠纷, 而这样的伤害纠纷还很少见。法学界对此最大的争议是: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否应当分级别,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她个人认为,服务的“星级” 与安全的等级是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在归责标准上对经营者的过错附加经营等级 的考查,只要采取了必要的防范、阻止犯罪或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就是尽到了 义务,否则即反之

住宿被人砍伤 旅店是否担责 作者:吴杏萍 徐 瑛 编辑:陈秀军 发布:人民法院报 2007-11-23 11:49:06 宜兴法院: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旅馆住宿时被仇人带人砍成重伤,旅馆该不该担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 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 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 年 7 月 12 日晚,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军因琐事发生争执,徐军被刘某带 人打了一顿。7 月 14 日凌晨 2 时,徐军纠集 7 人找到刘某入住的旅馆寻仇报复。 其中一个绰号“小飞”的带人冲进旅馆,骗开房门,将正在睡觉的刘某砍伤。旅 馆老板娘闻声赶到并让人报警。行凶者未被拦住,迄今仍未归案。旅馆老板孙某 将刘某送医院抢救。潜逃外地的徐军 2006 年 11 月被抓获,今年 3 月 9 日被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两处重伤分别构成 7 级、10 级伤残。今年 6 月,刘某将徐军及旅馆诉至法院,要求徐军赔偿医疗费 17 万余元,并认为旅馆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 法追加旅馆投资人孙某为被告。 庭审中,两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徐军一方辩称,刘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 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并认为刘某已超过 1 年的诉讼时效。旅馆老板孙某则辩 称,刘某入住的旅店是以他的朋友高某的名义登记,故消费合同关系非与刘某所 立。且事发时,旅馆方进行了劝阻、报警、救护,已在能力、条件范围内尽到了 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刘某早在 2004 年 8 月就已治疗终结,他在 长达 3 年的时间内未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 1 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先前殴打徐军只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但不 构成本案中的过错,徐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旅馆的责任,旅馆对刘某有 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指空间概念,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住宿 客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 报警、抢救受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 1 年。本案中,由于徐军等 人一直外逃,直至 2006 年 11 月才被抓获,故刘某向徐军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 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向旅馆主张权利时,应将徐军作为共同被告, 故刘某起诉旅馆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徐 军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174330 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 求。 此外,应邀旁听此案审判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庭审结束后表示, 在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第三方侵害,要求宾馆方赔偿的诉讼,多为失窃纠纷, 而这样的伤害纠纷还很少见。法学界对此最大的争议是:旅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否应当分级别,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她个人认为,服务的“星级” 与安全的等级是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在归责标准上对经营者的过错附加经营等级 的考查,只要采取了必要的防范、阻止犯罪或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就是尽到了 义务,否则即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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