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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出医院“睡马路” 90岁老汉告长孙、前孙媳腾房(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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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8 日上午,90 岁的曲老汉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听到自己胜诉的判 决后,高兴地笑了。 六十年代,曲老汉所在单位板式家具厂(现为北京玛钢厂)分给他宣武区上 斜街一处北房一间,因其人口多,曲老汉与子女在北房前自建小房一间。1972 年,单位又分给他在该院南房一间。这些房都没有屋房租赁契约,从 1995 年起, 曲老汉不交纳房租。2006 年,曲老汉居住的北房一间和自建小房一间拆迁,他 将拆迁款分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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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医院“睡马路”90岁老汉告长孙、前孙媳腾房 作者:甄红编辑:陈思发布:中国法院网讯2007-11-30104113 l1月28日上午,90岁的曲老汉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听到自己胜诉的判 决后,高兴地笑了 六十年代,曲老汉所在单位板式家具厂(现为北京玛钢厂)分给他宣武区上 斜街一处北房一间,因其人口多,曲老汉与子女在北房前自建小房一间。1972 年,单位又分给他在该院南房一间。这些房都没有屋房租赁契约,从1995年起, 曲老汉不交纳房租。2006年,曲老汉居住的北房一间和自建小房一间拆迁,他 将拆迁款分给子女,居住在长子在同院内的北房一间中。长子的儿子、儿媳及孩 子居住在曲老汉分得的南房一间中。2007年1月11日,曲老汉在居住的北房中 遭煤气中毒,出院后,二子将曲老汉接至二居室家中居住 2007年3月28日,曲老汉长子病逝。长子的儿子与儿媳在2007年6月5 日经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在本市大兴区一套 三居室和上斜街处的北房一间,协议离婚后,女方和孩子居住在曲老汉的南房 曲老汉感到二儿子家中人口多,房子小,不方便。想病好后回去居住,但遭到拒 绝。为此,曲老汉将长孙、前孙媳及双方所生之子告上法庭。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 占。本区上斜街诉争南房一间系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居住的,曲老汉有权居住, 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占。现曲老汉要求三被告腾退该房,理由正当,法 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曲老汉未在该南房居住过,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不 符合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被告曲某母亲作证诉争南房是曲某父亲换房 取得,因证人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且被房屋产权单 位管理房屋人员否认,因此,对曲某其母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曲某与张某在 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已有的房产,协议张某及孩子占住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的南 房,显然侵害了曲老汉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张某及孩子无房的后果,应自负其 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曲某 张某及孩子将宣武区上斜街处的南房一间腾空,交付曲老汉使用。并负担70元 诉讼费

出医院“睡马路” 90 岁老汉告长孙、前孙媳腾房 作者:甄红 编辑:陈思 发布:中国法院网讯 2007-11-30 10:41:13 11 月 28 日上午,90 岁的曲老汉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听到自己胜诉的判 决后,高兴地笑了。 六十年代,曲老汉所在单位板式家具厂(现为北京玛钢厂)分给他宣武区上 斜街一处北房一间,因其人口多,曲老汉与子女在北房前自建小房一间。1972 年,单位又分给他在该院南房一间。这些房都没有屋房租赁契约,从 1995 年起, 曲老汉不交纳房租。2006 年,曲老汉居住的北房一间和自建小房一间拆迁,他 将拆迁款分给子女,居住在长子在同院内的北房一间中。长子的儿子、儿媳及孩 子居住在曲老汉分得的南房一间中。2007 年 1 月 11 日,曲老汉在居住的北房中 遭煤气中毒,出院后,二子将曲老汉接至二居室家中居住。 2007 年 3 月 28 日,曲老汉长子病逝。长子的儿子与儿媳在 2007 年 6 月 5 日经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在本市大兴区一套 三居室和上斜街处的北房一间,协议离婚后,女方和孩子居住在曲老汉的南房。 曲老汉感到二儿子家中人口多,房子小,不方便。想病好后回去居住,但遭到拒 绝。为此,曲老汉将长孙、前孙媳及双方所生之子告上法庭。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 占。本区上斜街诉争南房一间系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居住的,曲老汉有权居住, 其子女、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侵占。现曲老汉要求三被告腾退该房,理由正当,法 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辩称,曲老汉未在该南房居住过,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不 符合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被告曲某母亲作证诉争南房是曲某父亲换房 取得,因证人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且被房屋产权单 位管理房屋人员否认,因此,对曲某其母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曲某与张某在 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已有的房产,协议张某及孩子占住曲老汉单位分给曲老汉的南 房,显然侵害了曲老汉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张某及孩子无房的后果,应自负其 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曲某、 张某及孩子将宣武区上斜街处的南房一间腾空,交付曲老汉使用。并负担 70 元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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