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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万历年间完成 两代皇帝诰封(丁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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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幅 400 多年前的画像历经浩劫,却在 369 名同姓子孙和实际保管两画像 的两姐弟之间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10 月 29 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 作出了一审判决:画像属主人公后代共同所有,由原告推选的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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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年间完成两代皇帝诰封 两幅先祖画像引发后人讼争 作者:丁胜发布时间:2004-10-301147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讯两幅400多年前的画像历经浩劫,却在369名同姓子孙和实际保管两画像 的两姐弟之间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10月2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 作出了一审判决:画像属主人公后代共同所有,由原告推选的人负责保管。 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紫薇山村是著名的省级文物村居。早在明朝中后期,许文清、李氏 夫妇迁徙至此繁衍生息,许文清夫妇生育有3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分别担任明 代万历年间的兵部尚书、将军、盐运司等要职。为了感谢父母养育之恩,许弘钢请人为父母 各画了一幅画像,上面有明代两位皇帝的诰封和题词。两幅画像于解放前一直由许文清夫妇 的三个儿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按照一房、二房、三房的顺序轮流保管悬挂 在逢年过节时供后代子孙祭礼瞻仰 1949年,该两幅画像轮到二房即许弘纪的后代中两被告的父亲许基天保管、悬挂。解 放后,因“破四旧”、“文革”等历史原因,两幅画像逐渐淡出许姓家族的视野,两被告的父 亲许基天却花尽心血,冒着政治和生命危险将画像保存了下来。1977年农历8月4日许基 天去世后,画像就一直由他的儿子许锡强(本案被告)保管。今年年初,画像从紫薇山村转 移到了洪塘村许锡强的姐姐许月英家(本案另一被告),因姐弟俩打算将画像出售以致发生 纠纷 法院认为,两被告和两被告的父亲作为许文清子孙后代一脉中的成员,于解放后一直保 管画像的行为应属合法,但该事实并不能成为两被告取得画像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其具体理 由有:一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对物的长期占有尚不是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定 事由:二是从画像的保管历史分析,画像于解放前一直由许文清的子孙后代轮流保管,任何 一个保管人均不拥有对画像的全部所有权,虽然解放后一直由两被告的父亲和两被告保管着 画像,而不再是轮流保管,但这一事实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并不是基于两被告的父 亲取得了画像的全部所有权;三是两被告的父亲及两被告保管画像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而 诉讼时效的适用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害,从画像内容的本身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则分析,因本案讼争画像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许文清夫妇的其他子孙后代也不可能 在早已明知两被告的父亲及两被告已将画像占为己有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故本案原告的诉讼 请求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另外,虽然因画像年代久远及画像内容的特殊性,画像 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对于许文清夫妇的子孙后代而言,画像的纪念意义应是远大于其经 济价值,祖宗画像的主要价值就是体现在供子孙后代永世纪念和瞻仰,因此,画像应属许文 清夫妇的子孙后代共同所有。众多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依大多数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确定保管、使用方式,因此本案原告要求两被告将画像交给由原告推选的人保管诉讼请求 正当

万历年间完成 两代皇帝诰封 两幅先祖画像 引发后人讼争 作者:丁胜 发布时间:2004-10-30 11:47: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讯 两幅 400 多年前的画像历经浩劫,却在 369 名同姓子孙和实际保管两画像 的两姐弟之间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10 月 29 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 作出了一审判决:画像属主人公后代共同所有,由原告推选的人负责保管。 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紫薇山村是著名的省级文物村居。早在明朝中后期,许文清、李氏 夫妇迁徙至此繁衍生息,许文清夫妇生育有 3 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分别担任明 代万历年间的兵部尚书、将军、盐运司等要职。为了感谢父母养育之恩,许弘钢请人为父母 各画了一幅画像,上面有明代两位皇帝的诰封和题词。两幅画像于解放前一直由许文清夫妇 的三个儿子即许弘钢、许弘纪、许弘伦的后代按照一房、二房、三房的顺序轮流保管悬挂, 在逢年过节时供后代子孙祭礼瞻仰。 1949 年,该两幅画像轮到二房即许弘纪的后代中两被告的父亲许基天保管、悬挂。解 放后,因“破四旧”、“文革”等历史原因,两幅画像逐渐淡出许姓家族的视野,两被告的父 亲许基天却花尽心血,冒着政治和生命危险将画像保存了下来。1977 年农历 8 月 4 日许基 天去世后,画像就一直由他的儿子许锡强(本案被告)保管。今年年初,画像从紫薇山村转 移到了洪塘村许锡强的姐姐许月英家(本案另一被告),因姐弟俩打算将画像出售以致发生 纠纷。 法院认为,两被告和两被告的父亲作为许文清子孙后代一脉中的成员,于解放后一直保 管画像的行为应属合法,但该事实并不能成为两被告取得画像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其具体理 由有:一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对物的长期占有尚不是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定 事由;二是从画像的保管历史分析,画像于解放前一直由许文清的子孙后代轮流保管,任何 一个保管人均不拥有对画像的全部所有权,虽然解放后一直由两被告的父亲和两被告保管着 画像,而不再是轮流保管,但这一事实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并不是基于两被告的父 亲取得了画像的全部所有权;三是两被告的父亲及两被告保管画像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而 诉讼时效的适用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害,从画像内容的本身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则分析,因本案讼争画像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许文清夫妇的其他子孙后代也不可能 在早已明知两被告的父亲及两被告已将画像占为己有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故本案原告的诉讼 请求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另外,虽然因画像年代久远及画像内容的特殊性,画像 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对于许文清夫妇的子孙后代而言,画像的纪念意义应是远大于其经 济价值,祖宗画像的主要价值就是体现在供子孙后代永世纪念和瞻仰,因此,画像应属许文 清夫妇的子孙后代共同所有。众多共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依大多数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确定保管、使用方式,因此本案原告要求两被告将画像交给由原告推选的人保管诉讼请求 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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