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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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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小姐在外公、外婆去世后,擅自将患精神疾病的舅舅柳建的户籍迁出, 随后买下房屋产权,又以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挂牌出售。6 月 14 日下午,上海闸北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小姐与北方企业签订的有关上海市闻喜路 19 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 出售合同》无效;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到有关部门办妥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卢小 姐)的注销手续;北方企业公司恢复上海市闻喜路 19 号房屋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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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女挂牌出售精神病舅舅住房被判无效(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刘宁发布时间:2005-06-160906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卢小姐在外公、外婆去世后,擅自将患精神疾病的舅舅柳建的户籍迁出, 随后买下房屋产权,又以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挂牌出售。6月14日下午,上海闸北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小姐与北方企业签订的有关上海市闻喜路19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 出售合同》无效;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到有关部门办妥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卢小 姐)的注销手续;北方企业公司恢复上海市闻喜路19号房屋的租赁关系 上海市闻喜路19号房屋是柳建与其父母从原住房动迁后于1988年5月分配的公房,承 租人为柳建的父亲,柳建与母亲均是受配人和同住人。柳建原在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作,后因 严重脑震荡诱发精神分裂症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1989年8月,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作为 知青子女回沪投亲读书,户口落在了闻喜路。1992年,卢小姐因和外公外婆不和,搬出了 闻喜路19号。随后,卢小姐结婚生子,一直和丈夫住在别处。1993年1月,柳建的父母相 继去世,柳建的生活起居就由其兄长柳诚照顾,并且支付闻喜路19号的房租,一直付至去 年6月。 去年11月,柳诚忽接到闻喜路19号房屋的隔壁邻居打来的电话告知,有房产中介公司 带着陌生人到闻喜路19号看房子,要买这房子。柳诚感到非常吃惊。经过多方调查,柳诚 终于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是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采用欺骗的手段,谎称该住房的租赁证 遗失,于2004年8月13日向北安物业申请将闻喜路19号承租人由已故的外公的名字改成 卢小姐自己。2004年10月15日,卢小姐又擅自将柳健的户籍从闻喜路19号迁到闵行区 2004年10月22日,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闻喜路 19号变成了自己的产权房。随后,卢小姐就将买下的房子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同 年12月,卢小姐以273万元的总房价款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宋先生。作为柳建的监护 人,柳诚获悉此事后即将卢小姐、北安物业、北方企业一起告上了上海闸北法院,并申请诉 前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对该房进行了查封。 原告诉称闻喜路19号房屋是原告与父母从原住房动迁后分配的公有住房,而第一被告 卢小姐当初是作为知青子女来沪求学才同意其将户籍报入,现原告的父母已先后去世,作为 第一被告的卢小姐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闻喜路19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将原告的户籍从房屋迁出,在办妥房屋的售后产权手续后,随即将该房屋出售,其行为严重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北安物业公司明知该房屋内的居住人柳建是精神病患者,还 是在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为卢小姐办理了承租户名更改手续。同时北安 物业公司又在当天代理第三被告北方企业公司和卢小姐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将闻喜路19号变成了卢小姐的产权房。显然北安物业公司北方企业公司均有过错。现要求 法院确认卢小姐和北安物业公司对闻喜路19号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的行为无效,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也无效 被告卢小姐、北安物业公司和北方企业公司在法庭上几乎不约而同地辩称,自己的做法 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原告诉请

外甥女挂牌出售精神病舅舅住房被判无效(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刘宁 发布时间:2005-06-16 09:06: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卢小姐在外公、外婆去世后,擅自将患精神疾病的舅舅柳建的户籍迁出, 随后买下房屋产权,又以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挂牌出售。6 月 14 日下午,上海闸北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小姐与北方企业签订的有关上海市闻喜路 19 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 出售合同》无效;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到有关部门办妥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卢小 姐)的注销手续;北方企业公司恢复上海市闻喜路 19 号房屋的租赁关系。 上海市闻喜路 19 号房屋是柳建与其父母从原住房动迁后于 1988 年 5 月分配的公房,承 租人为柳建的父亲,柳建与母亲均是受配人和同住人。柳建原在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作,后因 严重脑震荡诱发精神分裂症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1989 年 8 月,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作为 知青子女回沪投亲读书,户口落在了闻喜路。1992 年,卢小姐因和外公外婆不和,搬出了 闻喜路 19 号。随后,卢小姐结婚生子,一直和丈夫住在别处。1993 年 1 月,柳建的父母相 继去世,柳建的生活起居就由其兄长柳诚照顾,并且支付闻喜路 19 号的房租,一直付至去 年 6 月。 去年 11 月,柳诚忽接到闻喜路 19 号房屋的隔壁邻居打来的电话告知,有房产中介公司 带着陌生人到闻喜路 19 号看房子,要买这房子。柳诚感到非常吃惊。经过多方调查,柳诚 终于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是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采用欺骗的手段,谎称该住房的租赁证 遗失,于 2004 年 8 月 13 日向北安物业申请将闻喜路 19 号承租人由已故的外公的名字改成 卢小姐自己。2004 年 10 月 15 日,卢小姐又擅自将柳健的户籍从闻喜路 19 号迁到闵行区。 2004 年 10 月 22 日,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闻喜路 19 号变成了自己的产权房。随后,卢小姐就将买下的房子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同 年 12 月,卢小姐以 27.3 万元的总房价款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宋先生。作为柳建的监护 人,柳诚获悉此事后即将卢小姐、北安物业、北方企业一起告上了上海闸北法院,并申请诉 前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对该房进行了查封。 原告诉称,闻喜路 19 号房屋是原告与父母从原住房动迁后分配的公有住房,而第一被告 卢小姐当初是作为知青子女来沪求学才同意其将户籍报入, 现原告的父母已先后去世,作为 第一被告的卢小姐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闻喜路19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 将原告的户籍从房屋迁出,在办妥房屋的售后产权手续后,随即将该房屋出售,其行为严重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北安物业公司明知该房屋内的居住人柳建是精神病患者,还 是在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为卢小姐办理了承租户名更改手续。同时,北安 物业公司又在当天代理第三被告北方企业公司和卢小姐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将闻喜路 19 号变成了卢小姐的产权房。显然,北安物业公司,北方企业公司均有过错。现要求 法院确认卢小姐和北安物业公司对闻喜路 19 号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的行为无效,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也无效。 被告卢小姐、北安物业公司和北方企业公司在法庭上几乎不约而同地辩称,自己的做法 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原告诉请

身为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认为,原告柳建长期住院治疗,属空挂户口,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因此柳建的监护人应先由有关部门指定。自己与北安物业办理闻喜路19号房屋承 租手续及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符合有关规定 安物业公司辩称,闻喜路19号房屋的出租人是北方企业公司,北安物业公司作为北 方企业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沈兰办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手续,符合有关的规定。 北方企业公司也认为与沈兰签订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查实,202年12月20日,经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有关部门向原告柳建颁 发残疾人证,明确柳建的监护人为柳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柳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他是闻喜路19 号房屋同住人,柳建在该房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被告卢小姐未征得原告监护人 同意,通过各种手段成为该房的产权人,致使柳建丧失了对闻喜路19号合法的居住使用权 严重侵害了柳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柳建要求判令被告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的《上海 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确认北安物 业公司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卢小姐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由于系争房屋的出租人为北方 企业公司,而非北安物业公司,北安物业公司仅系北方企业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原告的此 项诉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原告可另行依法解决

身为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认为,原告柳建长期住院治疗,属空挂户口,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因此柳建的监护人应先由有关部门指定。自己与北安物业办理闻喜路 19 号房屋承 租手续及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符合有关规定。 北安物业公司辩称,闻喜路 19 号房屋的出租人是北方企业公司,北安物业公司作为北 方企业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沈兰办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手续,符合有关的规定。 北方企业公司也认为与沈兰签订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查实,2002 年 12 月 20 日,经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有关部门向原告柳建颁 发残疾人证,明确柳建的监护人为柳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柳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他是闻喜路 19 号房屋同住人,柳建在该房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被告卢小姐未征得原告监护人 同意,通过各种手段成为该房的产权人,致使柳建丧失了对闻喜路 19 号合法的居住使用权, 严重侵害了柳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柳建要求判令被告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签订的《上海 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确认北安物 业公司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卢小姐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由于系争房屋的出租人为北方 企业公司,而非北安物业公司,北安物业公司仅系北方企业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原告的此 项诉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原告可另行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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