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 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 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 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 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 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 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 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 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 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审判: B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 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 案情: 2000 年 7 月原告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 B 公司价值为 23000 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 23000 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 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 B 公 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 B 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 清偿责任。 另查,B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 东李某投入 30 万元,占 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 20 万元,占 40%的股份。张某系 B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2005 年 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 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 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 23000 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 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 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 B 公司的股东清偿。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 B 公司清偿还是由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审判: B 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 B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 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 B 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 B 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