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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母亲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 兄妹三人反目(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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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半百的王平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母亲留下的一套房改房,自己 竟然两次与大哥王鸿、妹妹王丽对簿公堂。一次,自己成了被告,法院判决房产由王鸿、王 丽继承;这次,自己当起了原告,要求王鸿、王丽赔偿经济损失 18.73 万余元,退回购房款 23285.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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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兄妹三人反目(口头形式) 作者:余法发布时间:2007-10-1010:31: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年过半百的王平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母亲留下的一套房改房,自己 竟然两次与大哥王鸿、妹妹王丽对簿公堂。一次,自己成了被告,法院判决房产由王鸿、王 丽继承:这次,自己当起了原告,要求王鸿、王丽赔偿经济损失18.73万余元,退回购房款 2328502元。日前,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决王鸿、王丽返还王平购房款2328502元 赔偿王平损失150293元。 2002年2月,王平的母亲刘某达到一定工龄,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是她手头 缺钱,于是找到二儿子王平,经与王平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的房改房由王平出资购 买,刘某死后该房改房由王平继承。2002年1月,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订余杭市城镇公有 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某购买公有住房一套,面积5977平方米,价格2305448 元。一个月后,王平将购房款2305480元及维修基金23054元共计2328502元交于杭州市 余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随后,刘某立遗嘱1份并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遗嘱约定房改房 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王平一人出资,刘某死后该房改房归王平继承。该房改 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也由王平保管至今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 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鸿、女儿王丽继承。2006年7月 刘某因病死亡。此后,王平与王鸿、王丽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 至大打出手。2006年8月,王鸿、王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 刘某所立的遗嘱,于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王鸿、王丽所有 判决生效后,王平心有不甘,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但却是自己一人出资, 而且母亲承诺死后该房子归自己继承。该约定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另立遗嘱,将 房子处理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在2006年12月,王平向法院起 诉,要求王鸿、王丽返回购房款2328502元并赔偿损失18.73万余元(房产增值部分)。 王鸿、王丽则认为,王平起诉的房产系母亲刘某所有,他没有房产所有权,自然 也就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兄妹二人是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了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王平也无权起诉他们;房改房是与工龄挂钩的,王平没有享受该套房改房的权利,因此不存 在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2276万元 法院认为,王平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平已按合同履 行了支付房款的全部义务,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鸿、王丽继承,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鸿、王丽继承,故王鸿、王丽应在接受 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王平要求王鸿、王丽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平的损 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其他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 法院判决王鸿、王丽返还王平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王平损失15022.93元。(文中人物均

母亲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 兄妹三人反目(口头形式) 作者:余法 发布时间:2007-10-10 10:31: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年过半百的王平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母亲留下的一套房改房,自己 竟然两次与大哥王鸿、妹妹王丽对簿公堂。一次,自己成了被告,法院判决房产由王鸿、王 丽继承;这次,自己当起了原告,要求王鸿、王丽赔偿经济损失 18.73 万余元,退回购房款 23285.02 元。日前,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决王鸿、王丽返还王平购房款 23285.02 元, 赔偿王平损失 15022.93 元。 2002 年 2 月,王平的母亲刘某达到一定工龄,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是她手头 缺钱,于是找到二儿子王平,经与王平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的房改房由王平出资购 买,刘某死后该房改房由王平继承。2002 年 1 月,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订余杭市城镇公有 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某购买公有住房一套,面积 59.77 平方米,价格 23054.48 元。一个月后,王平将购房款 23054.80 元及维修基金 2305.4 元,共计 23285.02 元交于杭州市 余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随后,刘某立遗嘱 1 份并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遗嘱约定房改房 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王平一人出资,刘某死后该房改房归王平继承。该房改 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也由王平保管至今。 然而,在 2005 年 6 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 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鸿、女儿王丽继承。2006 年 7 月, 刘某因病死亡。此后,王平与王鸿、王丽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 至大打出手。2006 年 8 月,王鸿、王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 刘某所立的遗嘱,于 2006 年 11 月判决房改房归王鸿、王丽所有。 判决生效后,王平心有不甘,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但却是自己一人出资, 而且母亲承诺死后该房子归自己继承。该约定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另立遗嘱,将 房子处理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在 2006 年 12 月,王平向法院起 诉,要求王鸿、王丽返回购房款 23285.02 元并赔偿损失 18.73 万余元(房产增值部分)。 王鸿、王丽则认为,王平起诉的房产系母亲刘某所有,他没有房产所有权,自然 也就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兄妹二人是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了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王平也无权起诉他们;房改房是与工龄挂钩的,王平没有享受该套房改房的权利,因此不存 在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 22.76 万元。 法院认为,王平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平已按合同履 行了支付房款的全部义务,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鸿、王丽继承,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鸿、王丽继承,故王鸿、王丽应在接受 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王平要求王鸿、王丽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平的损 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其他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 法院判决王鸿、王丽返还王平购房款 23285.02 元,赔偿王平损失 15022.93 元。(文中人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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