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的形成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 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 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 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 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 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 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 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1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 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 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 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 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 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 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分析】 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合伙 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与亏 的不是合伙。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 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 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2.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 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 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 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 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 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 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丁 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干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 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 担1乃3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 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小结] 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 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合伙关系的形成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 1 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 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 年 1 月经核准注册,取得 营业执照。到 1996 年 6 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 4 万元钱 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 1 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 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 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 提出借款 2 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 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 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 5000 元。1997 年 1 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 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 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 1/3 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 1996 年 6 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 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 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 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分析】 1.丁与乙、丙之间不能形成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合伙 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因此,合伙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与亏 的不是合伙。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论盈亏,都要乙、丙还本付息,丁对这批 货物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承担亏损,所以,从合关系的认定上,丁和乙、丙之间只存在借款 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所以,对于经营洗涤用品发生的亏损,丁没有义务分担。 2.甲的退伙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 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 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退伙事 宜,所以,甲未经乙、丙同意,退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甲的退伙给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并且过 错在甲一方,甲对合伙的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的规定:“合 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 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仍负连带责任”,据此,甲对兴旺商店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商店欠丁 的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47 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 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乙以自己只承 担 1/3 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甲、乙、丙均有义务清偿百货公司的 全部债务,但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小结] 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还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 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视为合伙人
视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