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亡四年父求赔偿超过时效不予支持(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作者:肖承池黄民青发布时间:2005-10-121722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年后,父亲起诉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 刘某,要求赔偿。9月3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 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欧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6日晚,原告欧阳某之子欧阳斌驾驶其所有的货车为货主欧阳青龙运 货,行至105国道某处,撞上被告刘某驾驶的山东济南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货车尾部,造成 欧阳斌、欧阳青龙二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泰和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 死者欧阳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货主欧阳青龙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某将肇事车辆出卖,获款32万元。交警大队先后二次组织 三方(原、被告及货主家属)调解,未果。2002年1月17日交警部门向三方当事人送达了 调解终结书。2002年3月6日,货主欧阳青龙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阳某和刘某赔偿 损失,同年11月11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阳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0% 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期间,法院已明确告知欧阳某可以就其儿子的死亡向法 院另行起诉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刘某给予赔偿,但原告一直未主张权利。 2005年6月24日,欧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因儿子死亡造成经 济损失87042元的20%计人民币17408元。 审理中,被告刘某以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赔,并请求法院依法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中身体 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之子交通事故死亡发生在2001年9 月26日,交警大队在200年1月17日就向当事人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 书及经济赔偿建议书。由于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诉讼权利,同时,亦不能提供 有关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所以,法院对被告刘某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儿亡四年父求赔偿 超过时效不予支持(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作者:肖承池 黄民青 发布时间:2005-10-12 17:22: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年后,父亲起诉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 刘某,要求赔偿。9 月 30 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 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欧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1 年 9 月 26 日晚,原告欧阳某之子欧阳斌驾驶其所有的货车为货主欧阳青龙运 货,行至 105 国道某处,撞上被告刘某驾驶的山东济南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货车尾部,造成 欧阳斌、欧阳青龙二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泰和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 死者欧阳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货主欧阳青龙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某将肇事车辆出卖,获款 3.2 万元。交警大队先后二次组织 三方(原、被告及货主家属)调解,未果。2002 年 1 月 17 日交警部门向三方当事人送达了 调解终结书。2002 年 3 月 6 日,货主欧阳青龙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阳某和刘某赔偿 损失,同年 11 月 11 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阳某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期间,法院已明确告知欧阳某可以就其儿子的死亡向法 院另行起诉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刘某给予赔偿,但原告一直未主张权利。 2005 年 6 月 24 日,欧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因儿子死亡造成经 济损失 87042 元的 20%计人民币 17408 元。 审理中,被告刘某以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赔,并请求法院依法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中身体 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之子交通事故死亡发生在 2001 年 9 月 26 日,交警大队在 2002 年 1 月 17 日就向当事人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 书及经济赔偿建议书。由于原告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诉讼权利,同时,亦不能提供 有关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所以,法院对被告刘某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