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0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一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总则(1-12条) 前期预防(13—18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监督检查(55—61条) 法律责任(62—76条) 附则(77—79条)
总则(1-12条) 前期预防(13—18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监督检查(55—61条) 法律责任(62—76条) 附则(77—79条)
l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l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l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l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