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 年 6 月 27 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7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2 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3 月 30 日陕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 年 12 月 27 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 年 3 月 25 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 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筒称秦岭范围)和 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 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 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 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 责。 幸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统等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 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 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 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六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 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 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 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 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活动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 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 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 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 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 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 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 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 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 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 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 为进行奥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 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 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 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 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 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 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 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 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 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城 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 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政策的建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 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 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 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 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 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 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 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 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 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 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 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 工程、水城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 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 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 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 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 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 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 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 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 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

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 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 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 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 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城收集处置、建筑垃 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 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 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 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
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 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 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 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 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 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 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 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 第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 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

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 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 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 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 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 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 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 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 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 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 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 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 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 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 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 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 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 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 坏秦岭生态环境的造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 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 交部门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 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 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 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 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 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 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