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 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 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 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 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预受理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 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 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预受理

(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 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 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 承担付款的责任。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查询账情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 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 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 承担付款的责任。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查询账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 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 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 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支付结算不包括:“违约罚款的原则”(单选)
二、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 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支付结算不包括:“违约罚款的原则”(单选)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三票一卡+结算方式” 汇票 本票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舞 支票 信用卡 汇兑 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结算方式” 支 付 结 算 的 主 要 支 付 工 具 票 据 汇兑 汇票 信用卡 本票 结算方式 支票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 支付结算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要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 付 结 算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账户内有足够资金支付;自主支配权;保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 效,银行不予受理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账户内有足够资金支付;自主支配权;保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 效,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 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基数词: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数 位词: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整(正)等 字样。不得用阿拉伯数字大写:一、二(两)、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 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基数词: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数 位词: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整(正)等 字样。不得用阿拉伯数字大写:一、二(两)、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 后,应写“整”(或“正”)字;如:¥100.00 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写 或不写“整”(或“正”字);如:¥100.10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 “整”(或“正”字)。如:¥100.12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 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 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数 位词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 后,应写“整”(或“正”)字;如:¥100.00 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写 或不写“整”(或“正”字);如:¥100. 10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 “整”(或“正”字)。如:¥100.12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 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 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数 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