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现场实验 第一节现场实验的概念和任务 一、现场实验的概念 现场实验,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 证实与犯罪有关的某些情节是否存在或某些事实、现象的 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而在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相同或相 近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模拟实验。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七 十四条规定:“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 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现场实验。”“进行现场实验应 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现场实验 ◼ 第一节 现场实验的概念和任务 ◼ 一、现场实验的概念 现场实验, 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 证实与犯罪有关的某些情节是否存在或某些事实、现象的 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而在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相同或相 近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模拟实验。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七 十四条规定:“ 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 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现场实验。”“进行现场实验应 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现场实验 二、 现场实验的任务 (一)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 形;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 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四)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五)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六)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通过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 的情况
第八章 现场实验 ◼ 二、现场实验的任务 (一)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 形;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 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四)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五)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六)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七)其他需要通过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 的情况
第二节现场实验的要求 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翟爱态露方篷套发案炮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 同;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 ■ 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 或:瑟寄验售園?朵问型麝真套释系进翥萎鑫。 ■ 四、如条件许可,类同的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 五、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 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 奇能馨鑫鑫必署得痣花餐霉人落器葵风俗习惯,禁止一-切
第二节 现场实验的要求 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 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 二、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 同; ◼ 三、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 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 四、如条件许可,类同的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 五、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 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 六、现场实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 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
第三节现场实验的组织实施 一、 现场实验的准备 ■二、现场实验的实施 ■三、现场实验记录 对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 场实验笔录》,参加现场实验的人员应当在 《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第三节 现场实验的组织实施 ◼ 一、现场实验的准备 ◼ 二、现场实验的实施 ◼ 三、现场实验记录 对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 场实验笔录》,参加现场实验的人员应当在 《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进行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
示例: “9.18”侦查实验笔录 时间:2001年9月20日凌晨4:30至5:25 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乡街村糍粑凹“9.18”原案发现场 参加人员: 牛勇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工程师 ◆ 喻继东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侦科科长 孙照东 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侦科助理检察员 ◆ 曾德强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检法医师 张运江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痕检工程师 ◆ 向宁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照相工程师 陈明揩 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 ◆ 崔恕涛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安宁派出所民警(当事人) 、 侦查实验目的 确定事发时,现场能见度对人体貌的判断力;2、射击时,两者 (持枪者崔恕涛与死者曾永明)的位置、距离、角度;3、射击条件
示例:“9.18”侦查实验笔录 ◼ ◼ 时间:2001年9月20日凌晨4:30至5:25 ◼ 地点: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乡街村糍粑凹 “9.18”原案发现场 ◼ 参加人员: ◼ 牛 勇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工程师 ◼ 喻继东 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侦科科长 ◼ 孙照东 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侦科助理检察员 ◼ 曾德强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检法医师 ◼ 张运江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痕检工程师 ◼ 向 宁 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照相工程师 ◼ 陈明揩 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中队长 ◼ 崔恕涛 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安宁派出所民警(当事人) ◼ 一、侦查实验目的 ◼ 确定事发时,现场能见度对人体貌的判断力; 2、射击时,两者 ◼ (持枪者崔恕涛与死者曾永明)的位置、距离、角度; 3、射击条件
二、 侦查实验的过程及结论 1、 按照“9.18"事发的时间区间和光线条件,.在实地(原现场) 毁轮素乙之配跑暖魔差,经势真保素癸鑫行坚瞩霸奔跑入的 参照 2 根据现场环境及尸检弹着点的情况,利用Z门一40红外线激 光光束模拟弹道:测得死煮曾永明转持枪者霍恕涛的套南方向 650cm处(雀恕涛距西侧公路路基340cm);枪支 射时,崔 恕涛右手臂弯曲,发射枪支位宇其右侧腰际处,距公路面95cm, 俯仰角度Lim邱-0(趋宇0度,近似水平射击)。 3、根据弹道测试结果和击中曾永明前,持枪人崔恕涛所持“六 四”式手枪弹膜内已有由于鸣枪后自动上膛的762mm六四” 民手枪子弹一发; 农抢器含装容澳麦 状远 推断:
◼ 二、侦查实验的过程及结论 ◼ 1、按照“9.18”事发的时间区间和光线条件,在实地(原现场) 参照二者之间的距离,经勘查人员多次演练,仅能看见奔跑人的 大致轮廓,能见度极差,对人的体貌无法进行正确判断。 ◼ 2、根据现场环境及尸检弹着点的情况,利用ZYJ—40红外线激 光光束模拟弹道,测得死者曾永明在持枪者崔恕涛的东南方向 650cm处(崔恕涛距西侧公路路基340cm);枪支发射时,崔 恕涛右手臂弯曲,发射枪支位于其右侧腰际处,距公路面95cm, 俯仰角度Limβ—0(趋于0度,近似水平射击)。 ◼ 3、根据弹道测试结果和击中曾永明前,持枪人崔恕涛所持“六 四”式手枪弹膛内已有由于鸣枪后自动上膛的7.62mm“六四” 式手枪子弹一发,呈待击发状态,以及持枪者崔恕涛当时的奔跑 状况,推断:持枪者崔恕涛在缉拿犯罪嫌疑人奔跑的过程误击发 (俗称“走火”),而击中曾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