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 押 第一节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 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 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 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 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 押 第一节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 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 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 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 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第二节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扣押 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扣押物品和文件的范围 的各韩攝常酸件掉蕞产當磔磐第弄閏翼弄鬓离夏 二、扣押物品、文件的批准权限和执行程序 (一)批准权限 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 挥员决定。 (二)执行程序 文书贽薯提摆豹骨:雒胖: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 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节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扣押 一、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扣押物品和文件的范围 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二、扣押物品、文件的批准权限和执行程序 (一)批准权限 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 挥员决定。 (二)执行程序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 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老挚絷高武:签墨樱赫锦鼎;藏是和整蘑药署奖骨登 现 到喜器有参2久員可高熊磐韩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 地点以及物品、 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 翠办类点觉登软霜物高件奖得有灸棼划整君或薯篓程 被扣押物品、,文件无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上注萌。 公搜奖霸押斋焦满斐+保春天衡:一棉斋黎露在文件持有人一份交 份附卷备查
◼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 其他非法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扣押,固定相关证据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 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 期、地点以及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 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 被扣押物品、文件无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物 品、文件清单》上注明。 ◼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 知务锋职檀安辛禄警个释其露者装实 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 毁损。 ·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应当开县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写明封存地点和保管 嘉排含入人麦碧馨碧 注明仓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 《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 一份连筒照片或者景像带附卷备香。 ◆ 对应当扣押但容易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 以根据具体情视,经县级以上谷家机关责人批准 ,在拍 照或署录像固定后委肴关部行变卖、拾卖或者销毁
◼ 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 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 知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 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应当开具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写明封存地点和保管 责任人,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 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 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 对应当扣押但容易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 照或者录像固定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或者销毁
对 不需要继续保留或者经调查证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品、文件,应 ,由承办人、 怼聚泽帮稷觀養表馨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 办案 ◆ 著春:支双士 上级谷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不当时,应当责令下级 公安机关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香置馨聚单场品智哭锪品铁行擦覺有 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 对不需要继续保留或者经调查证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品、文件,应 当及时退还原主,填写《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承办人、 领取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物品、文件的原主,一份附卷备查。 ◼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 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 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有疑问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单 位咨询;认为扣押不当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 级公安机关申请纠正。 ◼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不当时,应当责令下级 公安机关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 对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