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4 通过前面案例的学习需要同学门准确第据举证责任倒置烧侧,如何准调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呢? 根据有关法律和解释文件,污染河物的受害方和加害方都必须承粗相应的带证责任,只不 过相比一般侵权纠纷而言,污染纠纷加害方举证责任更重一线。污染赌供纠纷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实质上属于常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 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迁据越充分则索赌越主动,军 正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罗桑提害烟倍铜的中的正明对象 构成一般损害黯使责任,必须具备4个要作:(1)侵害行为:(2)损害结果:(3)行为 人的过错:(4)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大要件就是需要通过举证如以证明 的对象。我国白然破坏的损害赌供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瓷应当遵循这4个要件。 公害民事责任测可以不考虑第(3)个要件,在这四个要件中,关于行为人的过错问题,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对污染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 件,有过错固然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无需特别证明, 需要证明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另外三个要件上,即行为、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2、)染如害人的岸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 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线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 遗受了河染视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己经造受的实际规失和必 然湿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盆的丧失。(2)存在污染规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具 指控的加害人实施的。读些事项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一审中,原告有义务证明直接样政或者姿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问养 的青蚌绑解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 、为最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赌怪纠纷的 如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迁。 关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 形:(1)不可抗力,即完全由干不可抗的自然实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错施,仍燃不能通 免透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成者过失所引起的,由 第三人承担责任:《3)污染损失由受害者白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粗责任:(4) 由于负责灯塔域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园责时的硫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 洋环境污染枫失的,有关责任者依法免于承担责任 关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有常还能力加以证明。如果其明确 承认因果关系,当然不需要举证:如果其意图否认因果关系,则应提供足以反疑的相反证据: 若加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因果美系,则加害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 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按指控的面害人(通常是非污企业)既不能证明自已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 又不能否认行为与机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整 责任。本案当中,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如害人不能举证的。应当遵循因果关 系推定原则,视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知识拓展 4 通过前面案例的学习需要同学们准确掌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何准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呢? 根据有关法律和解释文件,污染纠纷的受害方和加害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不 过相比一般侵权纠纷而言,污染纠纷加害方举证责任更重一些。污染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实质上属于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 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 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1、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证明对象 构成一般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 4 个要件:(1)侵害行为;(2)损害结果;(3)行为 人的过错;(4)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大要件就是需要通过举证加以证明 的对象。我国自然破坏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就应当遵循这 4 个要件。 公害民事责任则可以不考虑第(3)个要件。在这四个要件中,关于行为人的过错问题,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对污染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 件,有过错固然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无需特别证明, 需要证明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另外三个要件上,即行为、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 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 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 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具 指控的加害人实施的。读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一审中,原告有义务证明直接排放或者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饲养 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 3、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4 条第 3 款,污染赔偿纠纷的 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关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 形:(1)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由 第三人承担责任;(3)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4) 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 洋环境污染损失的,有关责任者依法免于承担责任。 关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污企业最具有举证能力加以证明。如果其明确 承认因果关系,当然不需要举证;如果其意图否认因果关系,则应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若加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 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如果被指控的加害人(通常是排污企业)既不能证明自己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 又不能否认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那么排污企业就必须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 责任。本案当中,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加害人不能举证的,应当遵循因果关 系推定原则,视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应当强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袖手旁观。我国《民事所论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论主张,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作的举 正责任中,一味区持“森主张。谁举正”是不公平的,因为受害人的受害眼因往往是在污染 者控制下的,受害者无法知道在污染者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的经过,因而一般处于无证 据的状态。而污染者对自己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比较了解其真相。为了维 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论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正的原则考虑,改由被告方承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摩 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就要承粗败诉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在露讼中将由原告承担 的举证责任政为由被告承担。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必须举出证据迁明原告受到的损失与 自己无关,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是,在环境侵权解松中,很多受害者过分依赖举证责任倒置,对白行采集支持白已主 张的证据表现为消极的态度。他们以为。既然举证责任倒置,自己就可以袖手旁观,只等法 律还自己一个公道。因此.当被告一旦提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原告往往无法作出有 力的反驳,从而败诉。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其领负责证明初始事实的责任。而被 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范围,亦并非整个案件的事实,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 推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如因环境污染提起的侵权诉论,由于一般污 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原告都不具答相应的科技专业如识。因此, 原告只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污染事实 负举证责任,至于这种污染和损害之间究竟有没有关系,原告无雷证明。被告如果主素排污 行为不是损害的原因。则应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污染视害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废水、废气和 燥声的污染情况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都已时过境迁,所采的样品与污染发生时 己相去甚远。由于受害者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往往为时过晚。如企业大量排放 含有毒物质的废水造成鱼死亡,如果当时不注意取证,以后企业排放污水又变为不含有毒物 质的了,受害者就有口难得了。 所以,发生污染事故后,单告作为现场第一知情人,要立即依现法定程序向有关方面申 请,尽一切可能做好取证工作。取证应由环境监测或其触有美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按规定进 行,最好是申请公证,由公证人员到场,对现场取样、送样、封存和签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 监督。这样,公证人员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以后的诉论中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就会支持你的 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美于民事诉论证解的若干规定》中明角作出审理环境民事到断中的甲 正责任例置的规定。但是,目前有关规定仍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围难,限据环境 污染数害率件具有证据慢易灭失的特点,草告切列有依操举证例风定的思想, 我国现在还没有证据法,现行《民事诉论法》的规定有限。可操作性不强,法官没有可 供遵循的具体旺据线则,往往靠经验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如果被告提出证据,原告不 能徽出反取,就很有可能数诉
应当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袖手旁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作的举 证责任中,一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是不公平的。因为受害人的受害原因往往是在污染 者控制下的,受害者无法知道在污染者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的经过,因而一般处于无证 据的状态。而污染者对自己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比较了解其真相。为了维 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从司法公正的原则考虑,改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方拿 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在诉讼中将由原告承担 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承担。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损失与 自己无关,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是,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很多受害者过分依赖举证责任倒置,对自行采集支持自己主 张的证据表现为消极的态度。他们以为,既然举证责任倒置,自己就可以袖手旁观,只等法 律还自己一个公道。因此.当被告一旦提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原告往往无法作出有 力的反驳,从而败诉。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并非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其须负责证明初始事实的责任。而被 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范围,亦并非整个案件的事实,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 推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如因环境污染提起的侵权诉讼,由于一般污 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原告都不具备相应的科技专业知识。因此, 原告只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污染事实 负举证责任,至于这种污染和损害之间究竟有没有关系,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如果主张排污 行为不是损害的原因,则应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废水、废气和 噪声的污染情况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都已时过境迁,所采的样品与污染发生时 已相去甚远。由于受害者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往往为时过晚。如企业大量排放 含有毒物质的废水造成鱼死亡,如果当时不注意取证,以后企业排放污水又变为不含有毒物 质的了,受害者就有口难辩了。 所以,发生污染事故后,原告作为现场第一知情人,要立即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方面申 请,尽一切可能做好取证工作。取证应由环境监测或其他有关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按规定进 行,最好是申请公证,由公证人员到场,对现场取样、送样、封存和鉴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 监督。这样,公证人员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以后的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法庭就会支持你的 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作出审理环境民事纠纷中的举 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目前有关规定仍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困难。根据环境 污染致害事件具有证据极易灭失的特点,原告切勿有依赖举证倒置规定的思想。 我国现在还没有证据法,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限,可操作性不强,法官没有可 供遵循的具体证据规则,往往靠经验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如果被告提出证据,原告不 能做出反驳,就很有可能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