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官僚:制度框架与人事惯例 第一节日本公务员制度概况 、公务员的构成
第五讲 官僚:制度框架与人事惯例 • 第一节 日本公务员制度概况 • 一、公务员的构成
非现业国家公务员(约50万人) 般职 (约82万人)检察官(约2千人) 国家公务员 (约110万人) 国营企业职员(约31万人) 独立行政法人(2001年4月起转移约2万人) 公 大臣、副大臣、政务官、大使、公使等(约400人) 法官、法院职员(约3万人) 务一 特别职 国会职员(约4000人)议员法院职员2万5千人 (约8万人) 防卫厅职员(约29万人) 员 地方公务员 般职 般行政职职员(约67万人) (约330万人)(约320万人) 福利方面职员(约48万人) 教育公务员(约121万人) 警察、消防职员(约41万人) 其他(公营企业职员)(约43万人) 特别职(地方自治体首长、议员等)(约8万人)
非现业国家公务员(约 50 万人) 一般职 (约 82 万人) 检察官(约 2 千人) 国家公务员 (约 110 万人) 国营企业职员(约 31 万人) 独立行政法人(2001 年 4 月起转移约 2 万人) 公 大臣、副大臣、政务官、大使、公使等(约 400 人) 法官、法院职员(约 3 万人) 务 特别职 国会职员(约 4000 人)议员法院职员 2 万 5 千人 (约 8 万人) 防卫厅职员(约 29 万人) 员 地方公务员 一般职 一般行政职职员(约 67 万人) (约 330 万人) (约 320 万人) 福利方面职员(约 48 万人) 教育公务员(约 121 万人) 警察、消防职员(约 41 万人) 其他(公营企业职员)(约 43 万人) 特别职(地方自治体首长、议员等)(约 8 万人)
宪法中关于公务员的规定 ·宪法第15条规定:“(1)选择及罢免公务员是国 民固有的权利。(2)所有的公务员是整体的服务 者,不是部分的服务者。(3)在选举公务员方面, 保障由成年人进行的普选。(4)一切选举中的投 票的秘密不得侵犯。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 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二、宪法中关于公务员的规定 • 宪法第15条规定:“(1)选择及罢免公务员是国 民固有的权利。(2)所有的公务员是整体的服务 者,不是部分的服务者。(3)在选举公务员方面, 保障由成年人进行的普选。(4)一切选举中的投 票的秘密不得侵犯。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 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公务员和国民之间的关系: ·第1、2、3款规定了国民选举、罢免公务员的 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由国民直接选 举和罢免。实际上,能够直接选举的是国会议 员、地方自治体首长和议员。直接罢免仅限于 法官。 第2款限制公务员参加特定政党的政治活动, 不过它针对的只是一般职公务员
公务员和国民之间的关系: • 第1、2、3款规定了国民选举、罢免公务员的 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由国民直接选 举和罢免。实际上,能够直接选举的是国会议 员、地方自治体首长和议员。直接罢免仅限于 法官。 • 第2款限制公务员参加特定政党的政治活动, 不过它针对的只是一般职公务员
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因为公务员是“全体的服务者”,所以其团结权 团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 因为公务员是“全体的服务者”,所以其团结权、 团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利受到限制
高效能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1、测量公务员管理体系效能的三个相互关联的角度 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社会自发型(x) 发展成绩:快 ()、慢 (X) 公务员人数:少 (ˇ)、多 (X)
三、高效能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1、测量公务员管理体系效能的三个相互关联的角度— — •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社会自发型() •发展成绩: 快 ()、慢 () •公务员人数: 少 ()、多 ()
2、关于日本行政效能较高原因的几种解释: 日本社会的行政需求不多,或者即使有需求也没 有充分地予以回应。 ·有关公务员编制管理的法制较为完善。国家有 《定员法》,地方也有类似的条例 在行政组织之外存在着某种补充系统或替代系统。 通过激励机制和集体履行职务的方式的结合,有 效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2、关于日本行政效能较高原因的几种解释: • 日本社会的行政需求不多,或者即使有需求也没 有充分地予以回应。 • 有关公务员编制管理的法制较为完善。国家有 《定员法》,地方也有类似的条例。 • 在行政组织之外存在着某种补充系统或替代系统。 • 通过激励机制和集体履行职务的方式的结合,有 效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第二节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精英主义和后期选拔模式的并用 ·1、精英主义
第二节 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 (一)精英主义和后期选拔模式的并用 • 1、精英主义
(1)差别录用—“合格族”和“非合格族” ·合格族——经由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Ⅰ类考试 (或过去的高级甲等考试)合格被录用的公务员 非合格族—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Ⅱ或Ⅲ类 考试后被录用的公务员
(1)差别录用——“合格族”和“非合格族” • 合格族——经由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Ⅰ类考试 (或过去的高级甲等考试)合格被录用的公务员 • 非合格族——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Ⅱ或Ⅲ类 考试后被录用的公务员
(2)合格族与非合格族的待遇差异: 管理体制不同 晋升比例、速度以及高度不同 ·进修培训机会不等
(2)合格族与非合格族的待遇差异: • 管理体制不同 • 晋升比例、速度以及高度不同 • 进修培训机会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