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和“装运”【 的概念 交货时间(装运时间/装运期)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分批装运和转运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交货时间(装运时间/装运期)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分批装运和转运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一节 “交货”和 “装运”的 概念 装运(shipment)., 强调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的行为。 交货(delivery),强调货物占有权的转移。 象征性交货时,装运=交货 实际交货时,装运卡交货。 实际业务中使用的多为象征性交货术语, 所以第二节中的“交货时间”用“装运时间” 来 代替
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 概念 ◼ 装运(shipment),强调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的行为。 ◼ 交货(delivery),强调货物占有权的转移。 象征性交货时,装运=交货。 实际交货时,装运=交货。 实际业务中使用的多为象征性交货术语, 所以第二节中的“交货时间”用“装运时间” 来 代替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公约》的相关规定 1、卖方的基本义务:按合同规定交货、移交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 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合同未规定时 间的,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33条) 3、卖方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迟延交货 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 合同无效。(第37、49、52条)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一、《公约》的相关规定 1、卖方的基本义务:按合同规定交货、移交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 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合同未规定时 间的,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33条) 3、卖方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迟延交货, 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 合同无效。(第37、49、52条)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二、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 (1)一个具体日期:2008年3月24日装运。 应避免使用。 (2)一段期间—常用 规定按月装运:2008年3月装运 规定跨月装运:2008年3/4月装运 规定最迟期限:装运不得迟于2008年3月24日 (3)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一常用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二、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 (1)一个具体日期:2008年3月24日装运。 应避免使用。 (2)一段期间——常用 规定按月装运:2008年3月装运 规定跨月装运:2008年3/4月装运 规定最迟期限:装运不得迟于2008年3月24日 (3)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常用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二、 规定方法 2、笼统规定一 避免使用 (1)约数 合同中做此规定,《公约》无统一解释。 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根据《UCP600》, 理解为 该日期前后各5天,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2)尽快/迅速/立即装运 合同和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时,均无统一解释
第二节 交货时间 (即装运时间/装运期) 二、规定方法 2、笼统规定——避免使用 (1)约数 合同中做此规定,《公约》无统一解释。 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根据《UCP600》,理解为 该日期前后各5天,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2)尽快/迅速/立即装运 合同和信用证中做此规定时,均无统一解释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规定方法 1、一个 装运港:大连;目的港: 新加坡 2、两个或两个以上 装运港:青岛/大连/上海;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3、笼统 装运港:中国港口;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MP)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一、规定方法 1、一个 装运港:大连;目的港:新加坡 2、两个或两个以上 装运港:青岛/大连/上海;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3、笼统 装运港:中国港口;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MP)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 (地) 二、注意事项 1、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装运 地点和卸货地点。 2、装运港应接近货源来源地,卸货港应接近最终消费 市场。 3、国外装运港 (地)、目的港(地)不能太笼统。 4、正确使用选择港 5、港口有重名现象的,必须注明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6、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应允许转运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二、注意事项 1、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装运 地点和卸货地点。 2、装运港应接近货源来源地,卸货港应接近最终消费 市场。 3、国外装运港(地)、目的港(地)不能太笼统。 4、正确使用选择港。 5、港口有重名现象的,必须注明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6、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应允许转运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一) 定义: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 运。 (二) 规定方法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每批的具体时间、 数量不作 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数量 不作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数量有明确规定,但对时间 不作规定。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和数量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一)定义: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 运。 (二)规定方法 ◼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每批的具体时间、数量不作 规定。 ◼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对数量 不作规定。 ◼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数量有明确规定,但对时间 不作规定。 ◼ 规定允许分批,对每批的装运时间和数量都有明确规定

(三)有关分批装运的一些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按外国 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 《UCP600》的规定— P.90的3个注释 1、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视 为允许分批。 2、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 次装运不视作分批装运。 3、分批交货的合同,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 定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三)有关分批装运的一些规定 ◼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按外国 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 ◼ 《UCP600》的规定——P.90的3个注释 1、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视 为允许分批。 2、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 次装运不视作分批装运。 3、分批交货的合同,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 定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二、转运 Tran-shipment 定义:P.90 ■有关规定 1、若合同中未明确能否转运, 视为不可以转运; 2、若信用证中对能否转运未作明确规定,按 《UCP600》的规定,视为允许转运。 3、《UCP600》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 或可能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 程运输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二、转运 Tran-shipment ◼ 定义:P.90 ◼ 有关规定 1、若合同中未明确能否转运,视为不可以转运; 2、若信用证中 对能否转运未作明确规定 , 按 《UCP600》的规定,视为允许转运。 3、《UCP600》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 或可能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 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