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8年1月29日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 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市登记农户103.3万户,其中农业经营户42.4 万户,规模农业经营户3282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1.2万个 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7168个,其中, 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4633 个
1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8 年 1 月 29 日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 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 年,全市登记农户 103.3 万户,其中农业经营户 42.4 万户,规模农业经营户 3282 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 1.2 万个。 2016 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 7168 个,其中, 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4633 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首都功能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生态涵养 全市 拓展区 新区 发展区 登记农户 1032804 98938 564518 369340 #农业经营户 423728 7290 173678 242760 #规模农业经营户 3282 1846 农业经营单位 11566 80030 #农民合作社 4633 1594 3003 注: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机11352台,耕整机3967台,旋耕机 10932台,联合收获机676台,播种机2410台,排灌动力机械1196 套 表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全市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 拖拉机 11352 5545 5484 耕整机 3967 2576 旋耕机 10932 4509 2 5570 5117 播种机 2410 1056 水稻插秧机 排灌动力机械 565 联合收获机 676 410 机动脱粒机 1208 饲草料加工机械 853 挤奶机 1072 剪毛机 增氧机 1548 果树修剪机 21 257 内陆渔用机动船 8
2 表 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全市 首都功能 核心区 城市功能 拓展区 城市发展 新区 生态涵养 发展区 登记农户 1032804 8 98938 564518 369340 #农业经营户 423728 0 7290 173678 242760 #规模农业经营户 3282 0 107 1846 1329 农业经营单位 11566 3 577 5234 5752 #农民合作社 4633 0 36 1594 3003 注: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 年末,全市拖拉机 11352 台,耕整机 3967 台,旋耕机 10932 台,联合收获机 676 台,播种机 2410 台,排灌动力机械 1196 套。 表 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全市 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生态涵养发展区 拖拉机 11352 323 5545 5484 耕整机 3967 47 1344 2576 旋耕机 10932 245 5570 5117 播种机 2410 30 1324 1056 水稻插秧机 34 9 24 1 排灌动力机械 1196 64 565 567 联合收获机 676 26 410 240 机动脱粒机 1505 13 284 1208 饲草料加工机械 2530 27 853 1650 挤奶机 1072 7 496 569 剪毛机 108 8 58 42 增氧机 2623 271 804 1548 果树修剪机 460 21 257 182 内陆渔用机动船 29 0 8 21
、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27142 眼,排灌站数量328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93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眼、 全市 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生态涵养 拓展区 新区 发展区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2714 21414 5053 排灌站数量 143 184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34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70222.2公顷,其中有喷灌、 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26988.2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 17.5万户和农业生产单位使用地下水,占91.5%,1.6万户和农 业生产单位使用地表水,占8.5% 表4 农田灌溉 单位:公顷 全市 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生态涵养 拓展区 发展区 灌溉耕地面积 70222.2 1191.047974.6 21056.7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26988.2 375.520131.96480.8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下水 91.5 9 95.5 86.3 地表水 10.1 4.5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748.7公顷,大棚占地面积 65558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25.2公顷
3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 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27142 眼,排灌站数量 328 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 193 个。 表 3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眼、个 全市 城市功能 拓展区 城市发展 新区 生态涵养 发展区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27142 675 21414 5053 排灌站数量 328 1 143 184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193 4 34 155 2016 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 70222.2 公顷,其中有喷灌、 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26988.2 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 17.5 万户和农业生产单位使用地下水,占 91.5%,1.6 万户和农 业生产单位使用地表水,占 8.5%。 表 4 农田灌溉 单位:公顷 全市 城市功能 拓展区 城市发展 新区 生态涵养 发展区 灌溉耕地面积 70222.2 1191.0 47974.6 21056.7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26988.2 375.5 20131.9 6480.8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下水 91.5 89.9 95.5 86.3 地表水 8.5 10.1 4.5 13.7 四、设施农业 2016 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 7448.7 公顷,大棚占地面积 6555.8 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25.2 公顷
表5 设施农业 单位:公顷 全市 城市功能城市发展生态涵养 拓展区 发展区 温室占地面积 7448.7 309.5 5570.6 1568.6 大棚占地面积 6555.8 82.9 5712.9 760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25.2 0 汪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 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 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 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 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
4 表 5 设施农业 单位:公顷 全市 城市功能 拓展区 城市发展 新区 生态涵养 发展区 温室占地面积 7448.7 309.5 5570.6 1568.6 大棚占地面积 6555.8 82.9 5712.9 760.1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25.2 3.2 17.1 5.0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 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 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 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及 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 上;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 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 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 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 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 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 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 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 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 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 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 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 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 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 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 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5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 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 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 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 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 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 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 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 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 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 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 2.2 千瓦(含 2.2 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 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 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 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 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槭。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 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 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 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北京四大城市功能区城: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和西城。城市功能拓展区 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顺义、大兴、昌平 房山五个区和亦庄开发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 个区。 1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6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 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 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 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北京四大城市功能区域: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和西城。城市功能拓展区 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顺义、大兴、昌平、 房山五个区和亦庄开发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 个区。 1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