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印花税
第十四章 印花税

主要内容 >1 印花税的性质与类型 >印花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 >印花税的基本制度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内容 ➢ 印花税的性质与类型 ➢ 印花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 ➢ 印花税的基本制度 ➢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税种的设置 一、 印花税的性质与类型 (一)印花税的性质 >印花税是对用以证明权利创设及变更的凭证以粘 贴印花税票的方式课征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税收制度中以征税手段命名的一个税种, 也是一个无法归入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之中 的税种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一、印花税的性质与类型 ➢ (一)印花税的性质 ➢ 印花税是对用以证明权利创设及变更的凭证以粘 贴印花税票的方式课征的一种税。 ➢ 印花税是税收制度中以征税手段命名的一个税种, 也是一个无法归入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之中 的税种

> (二)印花税的类型 以应税凭证的范围为标准,可将印花税划分为商 事凭证印花税和人事凭证印花税 > 以计税方法为标准,可将印花税划分为分类印花 税和综合印花税
➢ (二)印花税的类型 ➢ 以应税凭证的范围为标准,可将印花税划分为商 事凭证印花税和人事凭证印花税 。 ➢ 以计税方法为标准,可将印花税划分为分类印花 税和综合印花税

>二、 印花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 (一)印花税的原理 印花税的征收只以凭证为根据,不考虑一 种权利 的创设及转移是否书立凭证、书立何种凭证及是 否产生收益:印花税实行一证一税原则,凡已足 额粘贴印花的凭证,不再缴纳印花税,只有未粘 贴印花或粘贴印花不足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一票一用,用错不纠原则,凡己使用 过的印花税票,不得重新使用,多粘贴税票的, 不予退还
➢二、印花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 ➢ (一)印花税的原理 ➢ 印花税的征收只以凭证为根据,不考虑一种权利 的创设及转移是否书立凭证、书立何种凭证及是 否产生收益;印花税实行一证一税原则,凡已足 额粘贴印花的凭证,不再缴纳印花税,只有未粘 贴印花或粘贴印花不足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一票一用,用错不纠原则,凡已使用 过的印花税票,不得重新使用,多粘贴税票的, 不予退还

> (二)印花税的特殊作用 >印花税征税面广,可以以积少成多、集腋成裘的 方式取得数量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各种凭证上粘 贴印花税票,是完备应税凭证法律手续的重要方 面,粘贴印花的税票可以作为各类凭证设定人事 商事权利的要件,促使纳税人自行购花纳税
➢ (二)印花税的特殊作用 ➢ 印花税征税面广,可以以积少成多、集腋成裘的 方式取得数量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各种凭证上粘 贴印花税票,是完备应税凭证法律手续的重要方 面,粘贴印花的税票可以作为各类凭证设定人事、 商事权利的要件,促使纳税人自行购花纳税

>三、印花税的产生与发展 印花税于1624年创立于荷兰。由于此税的税源) 泛,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仿。 在不长的时 间内,印花税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是中国效仿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 从清 绪干五年(889年)年始,大清帝国拟开征印 二十余年,虽先后印制了日本版和美国版印 花 票,也拟定了《鱼花税则》十立条,但终未 式实施。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 一美霜印花税奢行案机,母 10月公布了《印花税法》,1927年国民政府重 1934年经修改后 正式制定了《印花税法》
➢三、印花税的产生与发展 ➢ 印花税于1624年创立于荷兰。由于此税的税源广 泛,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仿。在不长的时 间内,印花税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在国际上盛行。 ➢ 印花税是中国效仿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从清 光绪十五年(1889年)开始,大清帝国拟开征印 花税二十余年,虽先后印制了日本版和美国版印 花税票,也拟定了《印花税则》十五条,但终未 能正式实施。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 年10月公布了《印花税法》,1927年国民政府重 新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1934年经修改后 正式制定了《印花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 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印花 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印花税暂行条 例草案》。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中,印花税被 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此后一段时期未再单独征 收印花税,直到1988年在全国又开始恢复征收印 花税。 >现行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88年8月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 同年9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 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印花 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印花税暂行条 例草案》。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中,印花税被 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此后一段时期未再单独征 收印花税,直到1988年在全国又开始恢复征收印 花税。 ➢ 现行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88年8月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 同年9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一、 征税对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各种商事凭证,现行《印花 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凭证主要包括: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主要包括: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 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各种商事凭证,现行《印花 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凭证主要包括: ➢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主要包括: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 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 购销结合 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 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为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 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 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为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