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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历史视野下的美国文化 American Culture Under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通识课程教学资源(课堂展示)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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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称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 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 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 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 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 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 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 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 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 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 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 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 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 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 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 费城举行的会议。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森。因为他是关键性的,非教条的,具有创造性的政 治思想家,他的革命性的美国政府的蓝图为他赢得了宪法之父的美名。 1776年,富兰克林被派到法国任代表美国的专员,一直至1785年。本杰明·富兰 克林出使法国十分成功,取得对初生美国来说非常重要的法、美军事同盟,以及谈 判签订了1783年的《巴黎条约》。1787年,已经退休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出席了 修改美国宪法的会议,成为唯一同时签署美国四项最重要法案文件的建国先贤。 最初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 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 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1787年9月17日,宪法在费城正式完稿,此后 经过数个州立法机构伴随激烈辩论的批准过程。 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接纳宪法州。邦联议会随即设置了宪法 运作的时间表,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成立。 目前宪法原稿收藏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国家档案馆,向世人永久展出。 霍华德,钱德勒,克里斯蒂《签署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称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 法律基础。该宪法于 1787 年 9 月 17 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 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 13 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 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 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 制。1789 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 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 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 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 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 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 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 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 年 9 月,5 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 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 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 1787 年 2 月 21 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 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 12 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 1787 年 5 月在 费城举行的会议。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森。因为他是关键性的,非教条的,具有创造性的政 治思想家,他的革命性的美国政府的蓝图为他赢得了宪法之父的美名。 1776 年,富兰克林被派到法国任代表美国的专员,一直至 1785 年。本杰明·富兰 克林出使法国十分成功,取得对初生美国来说非常重要的法、美军事同盟,以及谈 判签订了 1783 年的《巴黎条约》。1787 年,已经退休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出席了 修改美国宪法的会议,成为唯一同时签署美国四项最重要法案文件的建国先贤。 最初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 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 13 个州中的 9 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1787 年 9 月 17 日,宪法在费城正式完稿,此后 经过数个州立法机构伴随激烈辩论的批准过程。 1788 年 6 月 21 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接纳宪法州。邦联议会随即设置了宪法 运作的时间表,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 1789 年 3 月 4 日成立。 目前宪法原稿收藏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国家档案馆,向世人永久展出。 霍华德,钱德勒,克里斯蒂 《签署宪法》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一一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 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 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 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一一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 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 案) 宪法至上一一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 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 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 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 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 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一一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 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 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 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 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 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 “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7个章节组成。主要规定了政府三大权力的组织和 运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宪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 议院两部分。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建国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 “人民议院”,并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参议院制衡。宪法规定 法案须经两院批准方能通过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 1789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 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 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 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 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 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 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定。自从 1803 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 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 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 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 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 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 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 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的序言 只有一句话,由 52 个单词构成。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 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 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 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 “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 7 个章节组成。主要规定了政府三大权力的组织和 运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宪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 议院两部分。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建国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 “人民议院”,并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参议院制衡。宪法规定 法案须经两院批准方能通过

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 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 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 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 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 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 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 众议院: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 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 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leader of the 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 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 人物。 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 国参议院议长一职,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时候有权投决定一票,但是在近 些年来的实践中,副总统投票的情况已非常少见。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 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 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 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 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 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宪法第三章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 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 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 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 制。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规定, 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 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 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 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 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 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 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参议院: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 以全院员额为 100 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 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 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 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 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 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 众议院: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 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 435 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 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leader of the 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 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 人物。 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 国参议院议长一职,只有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时候有权投决定一票,但是在近 些年来的实践中,副总统投票的情况已非常少见。 [2]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 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 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 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 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 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宪法第三章 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 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 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 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于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 制。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规定, 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 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 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 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 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于跨州的移 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 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 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 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 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 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 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 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 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 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 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 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 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 除或者修改 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宪法本身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 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 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 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 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 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 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 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 利(即人权)。但在宪法生效后不久,美国国会一次性通过了10条修正案,主要 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十条修正案被一起称为“权利法案”其主要内 容成为现代宪法中人权规定的主要渊源之一。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 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 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 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 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于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 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 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 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 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 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 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 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于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 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 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 除或者修改 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宪法本身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 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 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 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 13 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 得 9 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 9 个州批准 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 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 因为 13 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 利(即人权)。但在宪法生效后不久,美国国会一次性通过了 10 条修正案,主要 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十条修正案被一起称为“权利法案”其主要内 容成为现代宪法中人权规定的主要渊源之一。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 27 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 10 个修 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 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 17 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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