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与合法性 权威与权力紧密相关,不过弄清它们的区别是有益处的。我们可以像给权力下定义的方 式一样来定义权 个因素除 被权力控制的人必须相信掌握权力的人具有道 上的职责来行使权力,必要时可以采取制裁措施。例如,我也许能利用各种各样的威胁手g 说服你交给我你的部分收入,但你决不可能认为我具有道义上的权力来完成此事。换句话说 我也许能对你施以权术,但这是不能称做权威的。另外,你可能会抱架你的部分收入以税收 的形式进入国库,但是你也许会认为国家有权威征收此税。因此能用权威替换权力是所有政 府的目的,因为权威使得统治的任务变得更为容易 而不必完全依赖奖 承认某人或某群体有权统治的现象也被 合法性 合法性来源的说法多种多村 如,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是,由社会传统如部落首领或某领袖人物感人 的超凡魅力而发源。如今最常见的说法是,至少在民族国家之间,合法性源自遵守已接受的 法律或宪法程序,由相关人员掌握和控制的必需的公职或机构。当今世界最常见的合法性程 序就是自由选举。戈尔巴乔夫总统发现由于他没有由公民投票上台 他的权力和权威受到严 重的破坏,他 主要竞争者叶利 用了这 ,而且肯定自 能得到广大选民的支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政策决策者希望使他们的权威或合法性权力最大化。正如我们用 看到的那样,一段时间没有权威也可以行使权力,但是会成为一种很不稳固的局势,没有合 法性的统治者被迫更依赖于强权。但是有没有可能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具有权威呢?在有些 情况下,被政府推翻下台的统治者流亡在外, 或多或少的人民也许会球续把他们君做国家的 合法性统治老 但是他们几平没有力量去实现自己的愿望。 方面 掌握政权的人急匆勿 地试图获得合法性 这样他们在行使权力和权威时就不必过度依赖高压手段。他们通常会通 过法律和宪法的形式和进程去宜布自己的合法性。另外一些人,如1917年10月革命后的布 尔什维克,力图说服人民接受一种新形式的合法性。在布尔什维克这种情况下,工业无产阶 级遵循历史的无情罗辑堂据了权力。但是合法性要被认可、被接受是需要时间去建立和稳固 的,这一点布尔什维克的革命者是看到的。 合法性与政权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程度有关。统治集团在利用各种手段寻求最大限 度的合法化,例如,强调表达拥护的声明、显示忠诚性、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宣传以及其 他支持政权的成情表现。 政治统治的合法化 政治统治是政治斗争过程中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在政治统一治的确立过程中,不管 是哪一方在斗争中取胜,取胜的一方都要把自己取胜时的政治力量对比状况,以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给这种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从而确立一种稳固的统治与被统治关 系。 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当然包含 这方面的内容,但它又不限于这些内容,因为它还有“社会普遍承认”的内容 顾名思义,政治统治合法化就是政治统治获得合法性的过程。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 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 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 容:一方面是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另 方面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关于政治统治的基础与来源,我们已经论及 在此,我们要回答的主要是政治统治秩序是否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忠诚, 及怎样获得忠诚 题: 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 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从逻辑上讲,政治统治是否合法,乃是政治统治行为主体是否
权威与合法性 权威与权力紧密相关,不过弄清它们的区别是有益处的。我们可以像给权力下定义的方 式一样来定义权威,一个因素除外,即那些被权力控制的人必须相信掌握权力的人具有道义 上的职责来行使权力,必要时可以采取制裁措施。例如,我也许能利用各种各样的威胁手段 说服你交给我你的部分收入,但你决不可能认为我具有道义上的权力来完成此事。换句话说 我也许能对你施以权术,但这是不能称做权威的。另外,你可能会抱怨你的部分收入以税收 的形式进入国库,但是你也许会认为国家有权威征收此税。因此能用权威替换权力是所有政 府的目的,因为权威使得统治的任务变得更为容易,而不必完全依赖奖罚。 承认某人或某群体有权统治的现象也被叫做“合法性”。合法性来源的说法多种多样, 如,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是,由社会传统如部落首领或某领袖人物感人 的超凡魅力而发源。如今最常见的说法是,至少在民族国家之间,合法性源自遵守已接受的 法律或宪法程序,由相关人员掌握和控制的必需的公职或机构。当今世界最常见的合法性程 序就是自由选举。戈尔巴乔夫总统发现由于他没有由公民投票上台,他的权力和权威受到严 重的破坏。他的主要竞争者叶利钦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而且肯定自己能得到广大选民的支持。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政策决策者希望使他们的权威或合法性权力最大化。正如我们所 看到的那样,一段时间没有权威也可以行使权力,但是会成为一种很不稳固的局势,没有合 法性的统治者被迫更依赖于强权。但是有没有可能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具有权威呢?在有些 情况下,被政府推翻下台的统治者流亡在外,或多或少的人民也许会继续把他们看做国家的 合法性统治者,但是他们几乎没有力量去实现自己的愿望。另一方面,掌握政权的人急匆匆 地试图获得合法性,这样他们在行使权力和权威时就不必过度依赖高压手段。他们通常会通 过法律和宪法的形式和进程去宣布自己的合法性。另外一些人,如 1917 年 10 月革命后的布 尔什维克,力图说服人民接受一种新形式的合法性。在布尔什维克这种情况下,工业无产阶 级遵循历史的无情逻辑掌握了权力。但是合法性要被认可、被接受是需要时间去建立和稳固 的,这一点布尔什维克的革命者是看到的。 合法性与政权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的程度有关。统治集团在利用各种手段寻求最大限 度的合法化,例如,强调表达拥护的声明、显示忠诚性、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宣传以及其 他支持政权的感情表现。 二、政治统治的合法化 政治统治是政治斗争过程中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在政治统—治的确立过程中,不管 是哪一方在斗争中取胜,取胜的一方都要把自己取胜时的政治力量对比状况,以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给这种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从而确立一种稳固的统治与被统治关 系。 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政治统治的合法化当然包含 这方面的内容,但它又不限于这些内容,因为它还有“社会普遍承认”的内容。 顾名思义,政治统治合法化就是政治统治获得合法性的过程。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 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 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 容:一方面是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另 一方面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关于政治统治的基础与来源,我们已经论及。 在此,我们要回答的主要是政治统治秩序是否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忠诚,以及怎样获得忠诚的 问题。 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 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从逻辑上讲,政治统治是否合法,乃是政治统治行为主体是否
具有合法权威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只能在改治统治的主体与客体之内在关系上去理 解,只能由社会成员作出评判。但因政治统治合法性是保持政治秩序的核心与关键,统治者 总要千方百计树立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共同接受的理念。于是,也就出现了政治统治合法化 的问题。 国家政权为了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充分论证和渲染,以塑造 自己的权威形象。这种使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的过程,就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过程。它包括 三条主要的途径:一条是通过庞大的权力机器给人以直接的心理威慑,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地位 就会从各方面显示自己的力量 如惩罚犯 非等, 从而 夫得 力的权威 条是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与社会成员加强联系,包括选举授权、政策选择、政治沟通、法制约 束等,从而获得程序化的权威。再一条是通过意识形态进行宣传教化,以获得信仰方面的权 威,从而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我们己知合法性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性,因为前者是意识和心理内化的结果,后者是强 制力的结果。 所以 政治统治合法化偏重于心理的 、伦理的或理性的支配。政治统治合法化 可以基于某种宗教信仰系统,如中国古代的天命说、欧洲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说等:也可以 于某种传统的习俗,如父吸子继、兄终弟及等:还可以基于某种法理的选择,如普选权、大 选与公民表决等:又可以基于某种政治理论,如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等等。凡此种种,都是 基于社会的承认、信任与赞同,为的是要使政治统治达到名正言顺的效果。如此经过一番塑 造,政治统治就成为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俨然以主权形式出现于各个社会成 员面前,整个社会就仿佛被置于“第 结治 ”,这第三利 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 若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 进行”。 显而易见,在改治统治的合法化过程中,意识形态扮演了重要角色。最终的结果是“国 家作为第一个古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面前”。但是,对意识形态的作用也不能无 限夸大。须知,意识形态的作用只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一种手 而且作为精神的力量 势必要受到物质力量的制约。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 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由于政治统治合法化表现为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必然涉及对国家 权力的白主性与独立性的问题。“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的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 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也正因为如此,当它作为 个阶级的 国家而行动时,对于该阶级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和独立,这并不减少国家的阶级性质。相反 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赋予阶级的政治统治以必要的合法性,使政治统治有可能以适当灵 活的方式进行。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主性是相对于统治阶级而 言,独立性是相对于全社 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 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合法性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 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 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 什么特别的好感,我们通常也要服从 它。大多数人都不想交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基本上都交了,而且是老老实实地交的,因为 们觉得政府有向我们征税的合法权利。当合法性受到侵蚀时,政府的麻烦事就来了。人们感 到没有太多的必要去交税和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不再被认为是肮脏的和不诚实的,因为政 府本身就被看作是肮脏的和不成实的。更有甚者可能爆发大规模的内乱。正如伊朗前国王巴
具有合法权威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只能在政治统治的主体与客体之内在关系上去理 解,只能由社会成员作出评判。但因政治统治合法性是保持政治秩序的核心与关键,统治者 总要千方百计树立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共同接受的理念。于是,也就出现了政治统治合法化 的问题。 国家政权为了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充分论证和渲染,以塑造 自己的权威形象。这种使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的过程,就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过程。它包括 三条主要的途径:一条是通过庞大的权力机器给人以直接的心理威慑,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地位一经建立,就会从各方面显示自己的力量,如惩罚犯罪等,从而获得强力的权威。另一 条是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与社会成员加强联系,包括选举授权、政策选择、政治沟通、法制约 束等,从而获得程序化的权威。再一条是通过意识形态进行宣传教化,以获得信仰方面的权 威,从而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 我们已知合法性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性,因为前者是意识和心理内化的结果,后者是强 制力的结果。所以,政治统治合法化偏重于心理的、伦理的或理性的支配。政治统治合法化 可以基于某种宗教信仰系统,如中国古代的天命说、欧洲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说等;也可以基 于某种传统的习俗,如父殁子继、兄终弟及等;还可以基于某种法理的选择,如普选权、大 选与公民表决等;又可以基于某种政治理论,如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等等。凡此种种,都是 基于社会的承认、信任与赞同,为的是要使政治统治达到名正言顺的效果。如此经过一番塑 造.政治统治就成为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俨然以主权形式出现于各个社会成 员面前,整个社会就仿佛被置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 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 进行”。 显而易见,在政治统治的合法化过程中,意识形态扮演了重要角色。最终的结果是“国 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但是,对意识形态的作用也不能无 限夸大。须知,意识形态的作用只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一种手段,而且作为精神的力量,它 势必要受到物质力量的制约。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 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由于政治统治合法化表现为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必然涉及对国家 权力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问题。“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的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诚然,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也正因为如此,当它作为一个阶级的 国家而行动时,对于该阶级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和独立,这并不减少国家的阶级性质。相反, 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赋予阶级的政治统治以必要的合法性,使政治统治有可能以适当灵 活的方式进行。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主性是相对于统治阶级而 言,独立性是相对于全社 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的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 的“合法”出身。中世纪以来,合法性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 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现在的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 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因此,即使我们对政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好感,我们通常也要服从 它。大多数人都不想交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基本上都交了,而且是老老实实地交的,因为我 们觉得政府有向我们征税的合法权利。当合法性受到侵蚀时,政府的麻烦事就来了。人们感 到没有太多的必要去交税和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不再被认为是肮脏的和不诚实的,因为政 府本身就被看作是肮脏的和不诚实的。更有甚者可能爆发大规模的内乱。正如伊朗前国王巴
列维、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等所看到的,一旦他们政权的合法性不复存在,光靠高压是不能 使人们服从的。实际上,企图用暴力来控制不服从的人民只能适得其反。 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正如《独立宣言》所说的 “对统治的同意”。缺乏同意,政府新 只能依靠高压子段。因而,判断 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佣了多少警察。警察越少 像瑞典和挪威那样,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高。警察越多,像佛朗哥的西班牙等,表明其合法 性程度越低。在后面的国家,特种防暴警察的存在意味着这个政权需要高压统治。 一个政府加何获得合法性呢?首先一占是长时间的存在。已经建立很久的政府通常会受 到公民的尊重 美国宪法己有两百年的历史 另一方面 新政府的合法性往往不够稳 确定自己是香要尊重它 其次, 个玫府也能从其良好的致绩中获得合法性。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 安全保障以抵御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政府提高它的合法 性。二战后(1949年)成立的原西德政府,一开始几乎没有什么合法性可言。但稳健的领导层 和正确的经济政策为所有人提供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充分的就业,也渐渐地为波恩政府赢 战后 共和国遇到 一系列的经济和政治) 而严重地损害了它的合法性,为希特勒的上台铺平了道路。 第三,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如果人们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 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这也就是为什么立法机关要由人民直接选 举的最根本原因。人们并不强求选举出来的议会必须干好工作 一通常它们总是拖沓迟缓 但人们咸到他们被代了。如果议合由指定人员组成成在洗举中舞,像黑西那样 它对合法性就不会有多大帮助。 最后,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国旗、历史纪念碑、爱国的游行、有 力的演说等等都是要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是应当服从的。不过,当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成弱时,操纵国家象征就显得滑稽可笑。菲律宾前独裁者马科斯的大型雕像成为人们潮弄的 对象,也成了他的政权不合法的象征。象征符号本身并不会带来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 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 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 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 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 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 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 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 和来源。围绕合法性的争论扩大了并重新系统地提出了关于政治义务的传统议论,因为一种 统治的合法性乃是在对于何为适当或正确具有共识的范围内以一种义务观为基础的。这些讨 论无法与其他两个有关的基本领域完全区分开来,这两个领域都不是“与价值无关”的:第 一个社会的价值和规范的“体系”或“范围”的确切本质和地位:第二,民主统治形式 与专制统治形式在道德上和宪制上的差异。象政治学中大多数关键性概念一样,合法性这 概念所指出的也是一个真正“非学术性”的难题 一个不仅为政治学者而且也为政治实践 者所关注的难题。这是因为,它所突出的问题会影响到一一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但又不仅 仅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一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以及由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代表所提供的正当性证 明。一种纯粹强制性式的统治,将不会煞费苦心地区主张合法性的,因为其合法性在一定程 度上是不证自明的或天然 “掌权者们”看来是如曲 但是,这种统治形式是一种有限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现存的各种“并非 纯粹”的强制统治形式,可能都要以合法性为基础,或迟早要取得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有赖 于支撑其统治形式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神话为人们所接受,或者有赖于统治形式所取得的成就
列维、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等所看到的,一旦他们政权的合法性不复存在,光靠高压是不能 使人们服从的。实际上,企图用暴力来控制不服从的人民只能适得其反。 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正如《独立宣言》所说的“对统治的同意”。缺乏同意,政府就 只能依靠高压子段。因而,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佣了多少警察。警察越少, 像瑞典和挪威那样,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高。警察越多,像佛朗哥的西班牙等,表明其合法 性程度越低。在后面的国家,特种防暴警察的存在意味着这个政权需要高压统治。 一个政府如何获得合法性呢?首先一点是长时间的存在。已经建立很久的政府通常会受 到公民的尊重。美国宪法已有两百年的历史,它赋予了美国政府极大的合法性。另一方面, 新政府的合法性往往不够稳定,许多老百姓还无法确定自己是否要尊重它。 其次,一个政府也能从其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 安全保障以抵御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政府提高它的合法 性。二战后(1949 年)成立的原西德政府,一开始几乎没有什么合法性可言。但稳健的领导层 和正确的经济政策为所有人提供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充分的就业,也渐渐地为波恩政府赢得 了相当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一战后的德国魏玛共和国遇到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政治灾难,从 而严重地损害了它的合法性,为希特勒的上台铺平了道路。 第三,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如果人们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 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这也就是为什么立法机关要由人民直接选 举的最根本原因。人们并不强求选举出来的议会必须干好工作——通常它们总是拖沓迟缓— —但人们感到他们被代表了。如果议会是由指定人员组成或在选举中舞弊,像墨西哥那样, 它对合法性就不会有多大帮助。 最后,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国旗、历史纪念碑、爱国的游行、有 力的演说等等都是要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是应当服从的。不过,当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减弱时,操纵国家象征就显得滑稽可笑。菲律宾前独裁者马科斯的大型雕像成为人们嘲弄的 对象,也成了他的政权不合法的象征。象征符号本身并不会带来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 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 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 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 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 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 和来源。围绕合法性的争论扩大了并重新系统地提出了关于政治义务的传统议论,因为一种 统治的合法性乃是在对于何为适当或正确具有共识的范围内以一种义务观为基础的。这些讨 论无法与其他两个有关的基本领域完全区分开来,这两个领域都不是“与价值无关”的:第 一,一个社会的价值和规范的“体系”或“范围”的确切本质和地位;第二,民主统治形式 与专制统治形式在道德上和宪制上的差异。象政治学中大多数关键性概念一样,合法性这个 概念所指出的也是一个真正“非学术性”的难题——一个不仅为政治学者而且也为政治实践 者所关注的难题。这是因为,它所突出的问题会影响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但又不仅 仅是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以及由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代表所提供的正当性证 明。一种纯粹强制性式的统治,将不会煞费苦心地区主张合法性的,因为其合法性在一定程 度上是不证自明的或天然正当的——至少在“掌权者们”看来是如此。 但是,这种统治形式是一种有限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现存的各种“并非 纯粹”的强制统治形式,可能都要以合法性为基础,或迟早要取得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有赖 于支撑其统治形式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神话为人们所接受,或者有赖于统治形式所取得的成就
(包括在对实际上或假想中存在的反对势力进行扼杀、取缔或威胁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社会学对合法性的研究(特别是自从马克斯·韦伯的奠基性著作问世以来),将注意力集 中 个方面 方面是令统治者本人满意并由统治者(或其他人)广为传播以赢得支持的 种对统治的信任的特性:另一方面是人口中臣属的或被统治的集团、阶级或阶层所提供的那 种支持的特性。因此,可以从多种视角来判断任何关于权力运行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主张: 而且,这些视角也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况下才是一以贯之的或单维的。政治合法性的种类不仅 可以从韦伯提出的三分法传统的、神圣的和合法一合理的)来考察,而且也可以参考某些更 近时期的研 例如 利普塞特在其颜具影响的著作《政治人》(Politi。 n)中 ,所米 的就是有效性与合法性在维护“稳定的民主”方面的作用:“如果说有效性基本上是工具性 的,那么合法性则是评价性的.”。但是他承认,“合法性本身可以涉及许多政治组织形式, 包括压迫性的政治组织形式”。有人断言,某些著名的社会学家(特别是塔科特·帕森斯)通 时一种强调合意的先哈概令框架,将权力与合法性权威合而为一,从面缩小了这两个概念的 经验效用】 总的说来, 那些做出这 种断言的人 倾向于将合法性(及合法性“危机”)看作是 从权力的运用(或滥用)中派生出来的,认为别人(不是他们自己)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是一种意 识形态上的(或观念上的)湖涂
(包括在对实际上或假想中存在的反对势力进行扼杀、取缔或威胁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社会学对合法性的研究(特别是自从马克斯·韦伯的奠基性著作问世以来),将注意力集 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令统治者本人满意并由统治者(或其他人)广为传播以赢得支持的那 种对统治的信任的特性;另一方面是人口中臣属的或被统治的集团、阶级或阶层所提供的那 种支持的特性。因此,可以从多种视角来判断任何关于权力运行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主张; 而且,这些视角也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况下才是一以贯之的或单维的。政治合法性的种类不仅 可以从韦伯提出的三分法(传统的、神圣的和合法—合理的)来考察,而且也可以参考某些更 近时期的研究。例如,利普塞特在其颇具影响的著作《政治人》(Political Man)中,所关注 的就是有效性与合法性在维护“稳定的民主”方面的作用:“如果说有效性基本上是工具性 的,那么合法性则是评价性的.”。但是他承认,“合法性本身可以涉及许多政治组织形式, 包括压迫性的政治组织形式”。有人断言,某些著名的社会学家(特别是塔科特·帕森斯)通 过一种强调合意的先验概念框架,将权力与合法性权威合而为一,从而缩小了这两个概念的 经验效用。总的说来,那些做出这种断言的人,倾向于将合法性(及合法性“危机”)看作是 从权力的运用(或滥用)中派生出来的,认为别人(不是他们自己)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是一种意 识形态上的(或观念上的)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