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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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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十八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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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时设计 内容讲授9学时,案例分析讨论1学时,共10学时 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 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 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 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 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 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 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 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 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 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 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 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 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前者是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学时设计] 内容讲授 9 学时,案例分析讨论 1 学时,共 10 学时。 [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 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 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 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 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 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 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 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 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 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 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 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 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 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前者是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 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 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 有显著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 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 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对行政的界定应从主体和权力性质两个方面来考察。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 动,但并非行政机关的活动都是行政,行政法研究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但还必须 考虑行政机关活动所具有的国家权力性质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 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这 系列法律规范是围绕着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四个方面:行政法是设定与配 置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与运用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 力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 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 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 3.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 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 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 有显著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 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 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对行政的界定应从主体和权力性质两个方面来考察。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活 动,但并非行政机关的活动都是行政,行政法研究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但还必须 考虑行政机关活动所具有的国家权力性质。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 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这一 系列法律规范是围绕着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四个方面:行政法是设定与配 置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与运用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 力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 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 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 3.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 4.程序法与实体法交织在一起,没有明确界限,而程序法占有很重要的地

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 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 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 惯例和行政法理 二、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 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行 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 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 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 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

位。 5.反映行政法规范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伸缩性。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 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 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国外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 惯例和行政法理。 二、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 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行 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 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 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 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

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 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 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 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的 权利义务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 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 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 念。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几个特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准则;可以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防止行政执法的错误或偏差;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 直接作为理念上的行政法规范而适用;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和阐释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

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 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 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 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的 权利义务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 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 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活 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 念。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几个特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准则;可以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防止行政执法的错误或偏差;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 直接作为理念上的行政法规范而适用;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和阐释。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

背。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广义的“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 依据法律: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 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指的是法的精神和本意。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的行 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政府的行政行 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 正法则。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更 高要求,二者在来源、适用范围、表现方式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四、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就是指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 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立 法和行政政策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第五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一方面,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 施法;另一方面,从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的影响及地位越来 越显得突出。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既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又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同时还保护公民、法人 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学时设计 2学时。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

背。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广义的“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 依据法律;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 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指的是法的精神和本意。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的行 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政府的行政行 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 正法则。 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更 高要求,二者在来源、适用范围、表现方式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四、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就是指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 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立 法和行政政策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第五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一方面,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 施法;另一方面,从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的影响及地位越来 越显得突出。 二、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既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又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同时还保护公民、法人 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学时设计] 2 学时。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

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 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 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 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 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 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 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 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 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 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 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 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 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 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 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 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 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 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 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 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 魂。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 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 1789 年法 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 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 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 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 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 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 法。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 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 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 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 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 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 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 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 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 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 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 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 (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一)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 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 改革的产物。 英国行政法具有典型的英美行政法的特征 1.一切争议(包括行政争议)均由普通法院系统解决,没有独立的行政法 院系统。 2.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 法。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 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 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 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 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 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 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 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 年的《行 政法院法》和 1976 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 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 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 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 (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一)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 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 17 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 改革的产物。 英国行政法具有典型的英美行政法的特征: 1.一切争议(包括行政争议)均由普通法院系统解决,没有独立的行政法 院系统。 2.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

则,而不存在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律体系。 3.英国行政法是典型的控权法 4.系缺乏完整性,范围较窄,主要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行政程序、 司法审査等制度,不重视行政组织法和实体行政法 (二)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 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 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的特征: 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联邦法包括联 邦宪法、法律、条约、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法律和行政方 法规;下面还有地方政府的法令。 2.从法律渊源上看,即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二者的关系复杂,但从总 体上来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3.美国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国会 的立法是否合宪。这一点不同于英国,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法院无权审查 议会的立法。 重视行政公开 三、日本行政法 现代日本行政法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英美法系,但从其实质上看,它仍保持 着受德国行政法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传统的基本特征: 1.废除行政法院。在法院设置上实行单轨制,一切法律上的纠纷都由司法 法院管辖。 2.实行行政案件诉讼制度。日本在诉讼程序上采用双轨制,即在普通民事 诉讼程序之外,对行政案件适用特别的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3.美国法的不继承。战后日本并没有移植美国的实体法,而是以其制度为 基础,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最佳途径

则,而不存在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律体系。 3.英国行政法是典型的控权法。 4.系缺乏完整性,范围较窄,主要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等制度,不重视行政组织法和实体行政法。 (二)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 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 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 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 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 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的特征: 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联邦法包括联 邦宪法、法律、条约、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法律和行政方 法规;下面还有地方政府的法令。 2.从法律渊源上看,即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二者的关系复杂,但从总 体上来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3.美国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还可以审查国会 的立法是否合宪。这一点不同于英国,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法院无权审查 议会的立法。 4.重视行政公开。 三、日本行政法 现代日本行政法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英美法系,但从其实质上看,它仍保持 着受德国行政法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传统的基本特征: 1.废除行政法院。在法院设置上实行单轨制,一切法律上的纠纷都由司法 法院管辖。 2.实行行政案件诉讼制度。日本在诉讼程序上采用双轨制,即在普通民事 诉讼程序之外,对行政案件适用特别的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3.美国法的不继承。战后日本并没有移植美国的实体法,而是以其制度为 基础,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最佳途径

4.行政实体法的发展。日本行政法深受德国的影响,形成了以实体法为中 心的体系,在实践中,实体法以压倒的优势涉及日本社会的各领域 5.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战后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1993 年11月1日,日本才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申请的处分、 不利处分、行政指导和登记,尚有大量的领域被留作今后立法的课题 6.行政判例的发达。日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对行政法及其 理论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 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 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 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 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 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 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 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二)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 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三)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 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 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四)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一)。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 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

4.行政实体法的发展。日本行政法深受德国的影响,形成了以实体法为中 心的体系,在实践中,实体法以压倒的优势涉及日本社会的各领域。 5.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战后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 1993 年 11 月 1 日,日本才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申请的处分、 不利处分、行政指导和登记,尚有大量的领域被留作今后立法的课题。 6.行政判例的发达。日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对行政法及其 理论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 年 5 月 18 日公布的《行政 诉讼条例》,同年 7 月 15 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 讼法。19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 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 年 11 月 27 日,国民党政府 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 年 4 月 16 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 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 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 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 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二)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 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 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三)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 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 82 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 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四)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 年-)。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 》具 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

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其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制定。近年来,行政机 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 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 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 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 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 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 2.行政法的民主化。表现在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几个方面。 3.行政法的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 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行政法的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警察行政法、干 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在新的世纪里,提供服务和福利仍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宗 旨,但警察行政和干预行政依然存在,只是地位下降而已,而服务的比重大大增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学时设计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 教学目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这双方当事人由行政关系所决定,一方必定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主体 另一方则是被行政权所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本章内容的教学应从

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其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制定。近年来,行政机 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 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 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 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 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 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 糊。 2.行政法的民主化。表现在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几个方面。 3.行政法的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 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行政法的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警察行政法、干 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在新的世纪里,提供服务和福利仍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宗 旨,但警察行政和干预行政依然存在,只是地位下降而已,而服务的比重大大增 加。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学时设计] 4 学时。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 [教学目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这双方当事人由行政关系所决定,一方必定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主体, 另一方则是被行政权所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本章内容的教学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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