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 法律的规定
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 •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 法律的规定
因此,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1)是一种民事合同; (2)是财产性的民事合同; (3)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换句话讲,合同法中所界定的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有关身份关系以外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与契约 两者在传统民法中原是不同的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需求相同或并行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等
因此,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 (1)是一种民事合同; (2)是财产性的民事合同; (3)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换句话讲, 合同法中所界定的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有关身份关系以外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与契约 两者在传统民法中原是不同的。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需求相同或并行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等
契约则指当事人之间需求不同或对立的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协议。 现代民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包括两者 核心意思是原来的契约。可以说合同即契约。 、合同的特征 1、双方行为; 2、地位平等; 3、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前者如买卖、租赁合同,后者如赠与、保
契约则指当事人之间需求不同或对立的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协议。 现代民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包括两者, 核心意思是原来的契约。可以说合同即契约。 三、合同的特征 1、双方行为; 2、地位平等; 3、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前者如买卖、租赁合同,后者如赠与、保 证合同
合同是否为双务,关系到是否可适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合同风险的承担及因一方的过错 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一般为双务合同,后者如无偿的保管合 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种划分,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要求以及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所不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 前者如买卖合同,后者如保管合同
合同是否为双务,关系到是否可适用同时 履行抗辩权、合同风险的承担及因一方的过错 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一般为双务合同,后者如无偿的保管合 同、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种划分,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要求以及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所不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 前者如买卖合同,后者如保管合同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合同,但现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两者均 为诺成合同。 这种划分有助于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合同名称) 前者可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后者只能适用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加以适用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五、合同法概述 1999年10月1日生效。此前有三部专门关于合 同的法律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合同,但现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两者均 为诺成合同。 这种划分有助于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合同名称) 前者可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后者只能适用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加以适用。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五、合同法概述 1999年10月1日生效。此前有三部专门关于合 同的法律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 (一)主体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1)法人分支机构;(2)合伙组织;(3)个 体工商户;(4)农村承包经营户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主体 (一)主体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1)法人分支机构;(2)合伙组织;(3)个 体工商户;(4)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作为合同主体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签订合同问题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委托代理订立合同,必须有: (1)委托书;(2)受托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3)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订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 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
(二)作为合同主体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签订合同问题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委托代理订立合同,必须有: (1)委托书;(2)受托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3)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订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 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 2、有效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通常包含拟将订立合同的 主要条款; (美国一学生被开除案)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 约束; 此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格表的寄送、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如悬赏广告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 2、有效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通常包含拟将订立合同的 主要条款; (美国一学生被开除案)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 约束; 此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格表的寄送、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如悬赏广告
(3)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拘束力 这是针对要约人而言的。对于受要约人,要 约无约東力(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理睬)。 要约拘東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能否反 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 由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在到达 之前尚未生效,允许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 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应采用更快的传递方式)。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3)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3、拘束力 这是针对要约人而言的。对于受要约人,要 约无约束力(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理睬)。 要约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能否反 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 由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在到达 之前尚未生效,允许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 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应采用更快的传递方式)。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将该要约取消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回 撤销 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发出承诺承诺到达
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将该要约取消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回 撤销 +————+————+————+———时间 发出要约 要约到达 发出承诺 承诺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