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developnent land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GB50137-2011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术语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2.0.1城乡用地tonand countryland育前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根据住房和城多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多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codesChineseEnglish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E非建设用地bondevelopent land2. 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本标准由住房和城多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科毒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美文同(近)义词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codesChinese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ninistrationand public 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网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M工业用地industrial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S夜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G绿地green space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 年 01 月 01 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 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 西路 5 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 总 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 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 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 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 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3.1一般规定3.1.1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方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用地分类包括城多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n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美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单位为人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0.5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部或部分类别。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3.2城乡用地分类3.2.1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per capita市域内城多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3.2.2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为人.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ninistrationandpublic serviceslandper类别代码capita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H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人口数量,单位为/人。建设用地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HI城乡居民点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单位为/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城市建设用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HI1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雷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人.H12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H13多建设用地多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村建设用H14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为/人.地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entland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独立建设用H15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吨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R2联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单位为%区域交通设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2.0.12气族区cliatezone施用地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购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H21联路用地跌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25℃C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H23港口用地用地3用地分类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续表3.2.2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 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单位为 m 2 /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 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 2 /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为 m 2 /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 人口数量,单位为 m 2 /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 单位为 m 2 /人。 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 2 / 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 为 m 2 /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 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 单位为%。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相对 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 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 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 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类、17 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 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 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 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 3.2.2

类别代码类别代码范图范围类别名称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大类中类小类管道运输用O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H25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R1一类居住用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地区域公用设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城性能源设施、水工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H3施用地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佳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R11准宅用地H4特殊用地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特殊性质的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准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据幼H4I事用地服务设施用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R12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地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H42安保用地公安局用地R2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二类居住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密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地H5矿用地地堆敬地保障性住宅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R20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淮涂、冰川及永久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水城R21住宅用地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准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Ell自然水域河流、湖泊、灌涂、冰川及永久积雪服务设施用R22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EI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冒的水库正常器地E12水库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R3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蓄水量小于10万的坑糖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三类居住用E13坑塘沟巢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啊住区用灌的渠道地地,包括危房、棵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E2农林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路等用地R31住宅用地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其他非建设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用地草地等用地服务设施用R32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E3E31空闲地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末利用的土地地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其他未利用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E32A公共管理与地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范公共服务用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地行政办公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N地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地3.3郴市建设用地分类图书展览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A21施用地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文化活动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A22随用地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 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 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 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 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 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 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 m 3的水库正常蓄 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 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 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 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 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 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 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 地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4 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 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 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 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 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 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 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 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 地 R20 保障性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 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 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 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 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 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 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 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 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 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 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 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 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 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 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 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 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 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 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 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类别代码范围范围类别名称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大类中类小类A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宗教设施用A9教育科研用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地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地的学生生活用地B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商业服务业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设施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类别代码范围类别名称BI商业设施用大类中类小类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庆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高等院校用零售商业用A31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B11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地院校用地农贸市场用中等专业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B12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A32地校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特殊教育用B14旅馆用地A34聋、睡、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用地地B2商务设施用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地合性办公用地A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体育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金融保险业B21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体育场馆用座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用地A41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地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艺术传媒产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体育训练用B22A42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业用地及管理设施用地地其他商务设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A5医疗卫生用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B29施用地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地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A51医院用地类别代码地范围类别名称大类中类1小类卫生防疫用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A52地胶站等用地B3娱乐康体用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地特殊医疗用对环境有特媒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A53dis院用地单独设置的刷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B31娱乐用地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其他医疗卫A59急中心、血库等用地地生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淄冰场、社会福利设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慧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A6B32康体用地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随用地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亮儿院等用地陆域部分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A7B4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公用设施营地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址、基葬等用地业网点用地网点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A8外事用地施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3 教育科研用 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 的学生生活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31 高等院校用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 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 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 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 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 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 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 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 地 A52 卫生防疫用 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 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 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 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 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 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 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 施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9 宗教设施用 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 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 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 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 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 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 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 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 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 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 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 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 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 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用 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 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 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 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类别代码类别代码范围类别名称范围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大类中类小类加油加气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B41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用地公共交通设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S41施用地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其他公用设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B49施营业网点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用地社会停车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S42用地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其他服务设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B9施用地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工业用地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大类中类小类包括露天矿用地其他交通设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9一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施用地地M1地惠的工业用地U公用设施用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二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地M2地惠的工业用地U1供应设施用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三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险地M3地惠的工业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隧属的构筑Ull供水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U12供电用地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发电设施用地一类物流仓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WIU13供燃气用地储用地惠的物流仓储用地气储配站、瓶站和地面输气管离等用地二类物流仓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于扰、污染和安全险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W2U14供热用地储用地惠的物流仓储用地管廊等用地三类物流仓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邮政设施用W3U15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地储用地地s交通设施用广播电视与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地U16通信设施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地地城市道路用S1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U2环境设施用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地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地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轨道交通线排水设施用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S2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U21路用地地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巢用地综合交通枢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环卫设施用险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S3U22纽用地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放修理厂等用地S4夜通场站用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环保设施用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地U23通队用地地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41 加油加气站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 施营业网点 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 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 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 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 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 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 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 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 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 S 交通设施用 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 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 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 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 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 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 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 通队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41 公共交通设 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 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 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 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9 其他交通设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 地 U 公用设施用 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 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 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 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 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 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 通信设施用 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 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 地 U2 环境设施用 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 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 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 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 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 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 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 用地

类别代码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U3安全设施用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网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地属设施用地限制要求。消防设施用表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U31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地防洪设施用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U32气允许调整幅度地洪设施用地候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目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 规划人口规规划人口规模规划人口规其他公用设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U9区地规模值区间模20.1~50.0模施用地护、维修设施等用地万人≤20.0万人>50.0万人G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绿地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1≤65.065.0*85.0>0.0>0.0>0.0兼具生态、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0.1 *+0. 1 *GI公园绿地65.1*75.065.0* 95.0+0. 1 ~ +20. 0关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ⅡI+20.0+20.0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0. 1+0.1G2防护绿地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0.1 * +20. 075.1~85.075.0*105.0VI+20.0+15.0压走廊绿带等+0.1 *-5.0*G3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85.1~95.080.0110.05.0* +20.0VI+20.0+15.04-5.0 *10.0 *10.0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5.1~105.090.0110.0+15.0+15,0+10.04.1一般规定10.0*20.0*15,0*0.1105.1115. 095.0115.00.10.1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的城>115.0≤115.00.0≤65.065.0*85.0>0.0>0.0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0.17+0.1+0.120.065.1*75.065.0*95.0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IV+20.0+20.0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5.05.05.0+20.0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75.1~85.075.0100.0V+20.0+15.0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10.0 *10.010.0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85.195.080,00~105.0+15.0+15.0+10.0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15, 015.0-15, 0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95.1*105,085,00~105.0+10.0+10. 0+5. 020.0 *25.0*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105. 1 115. 090. 0 ~ 110. 020. 0 0. 10.15.04. 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 m>115. 0≤110. 0≤0. 0≤0.0≤0.0/人内确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3 安全设施用 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 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 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 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 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 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 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 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 1/10000 或 1/5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 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 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 图 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 A 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 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85.1 ~ 105.0 m2 /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 4.2.3 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 限制要求。 表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 2 /人) 气 候 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 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 模 ≤2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 模 >50.0 万人 Ⅰ 、 Ⅱ 、 Ⅵ 、 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 0.1 -15.0 ~ -0.1 -20.0 ~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 、 Ⅳ 、 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 0.1 -20.0 ~ -0.1 -25.0 ~ -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附录A城市总体烟划用地然计变能一格式150.0m/人A. 0. 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期规划控制标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准.占市域总用地比面积用地重序号(h)类别名称代码(%)规划现状现状规划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4.3爆划人均单项地市建设用地标准区域交通设施用地4.3.1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其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特殊用地深矿用地、II、VI、VI气II、IV、V气候建筑气候区划非建设用地候区区冰域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 036.0其农林用地4. 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中其他非建设用地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总计市城总用地1004. 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电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半年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以上人口万人制标准。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万人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 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A. 0. 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类别名称面积人均占城市建设用地(%)用地(hn')(%)(/人)序号用地名称居住用地25.0*40.0代码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5.0*8.0R居住用地1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工业用地15.030.0务用地10.0~30.0交通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绿地10.0~15.0共文化设施用地中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教育科研用地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 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 150.0m2 /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 准。 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表 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 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气 候区 III、IV 、V 气候 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 /人。 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 /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 /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8.0m2 /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 制标准。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 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表 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 10.0 ~ 15.0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 定。 附录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 A.0.1 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 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 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2) 占市域总用地比 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 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 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 以上人口_万人 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 口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 A.0.2 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 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 2 /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 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医疗卫生用地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微的用词:社会福利设施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用地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文物古迹用地正而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外事用地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引用标准名录3B商务设施用地其(建筑气侯区划标准》GB50178-93娱乐康体用地中其他服务设施用地4M工业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5物流仓储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S交通设施用地GB50137-20117U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条文说明公园绿地8G其防护绿地中广场修订说明总计总用地10010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住半年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以上人口万人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万人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多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净、王继勉、兰维中、吕光琪、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多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阳录B 中国建筑气锁区划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终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本标准用询说明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 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 其 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 用地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交通设施用地 7 U 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其 中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总用地 100 100 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 以上人口_万人 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 口_万人 附录 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12 月 24 日以第 880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 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 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 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 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 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 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 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 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

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3.1接.一般烟定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3.1.1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条文规定,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多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1总赠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1.0.1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五是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多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多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局性、城多统筹发展,协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多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2008年1月实施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城的共同需求。多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国家对新某一地类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还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于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涌:(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我国原国标的经验与不足、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定符合当前城多发展形势的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提高城乡建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多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面促进城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本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环境效益.层次清断,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3.1.2城多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标准执行。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标准使用的对象限于城市以及县人民政府驻地。二是就工作性质而言,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适用于用地分类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与计算口径的统一,适用于用地日常管理需求。三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端时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分类代码大类采用美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中的用地分类。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1.0.3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配套标准,各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本分类的代码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规划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城市在编制或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创性详绸规划时,除获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国际交流。的要求。与此同时,为避免本标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出现,本标准规定当出现该情况时,在图纸中使用代码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申,同层级类目之闻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以法律法规为准。目之闻存在着录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A51+A52+A53+A59等,因此,在图纸申大类代码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码同时出现,即R与R1、R2、R3,A5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3用地分类R+R1+R2+R3或A5+A51+A52+A53+A59的关系
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 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 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 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 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 19 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 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 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乡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 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 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 2008 年 1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国家对新 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我国原国标的经验与不足、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 定符合当前城乡发展形势的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理的用地结构,提高城乡建设 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乡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 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标准执行。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标准使用的对象限于城市以及县人 民政府驻地。二是就工作性质而言,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适用于用地分类 与计算口径的统一,适用于用地日常管理需求。三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参照执行本标准 中的用地分类。 1.0.3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配套标准,各 城市在编制或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与此同时,为避免本标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出现,本标准规定当出现该情况时, 以法律法规为准。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 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 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 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 5 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 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 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 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 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五是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 时调整发展。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 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 的共同需求。 某一地类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还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于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 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 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 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 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 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本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 层次清晰,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 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3.1.2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 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中用 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 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 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 本分类的代码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规划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 的国际交流。 在图纸中使用代码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 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 例如,R=R1+R2+R3,A5= A51+ A52+ A53+ A59 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码不能与其所属的中、 小类代码同时出现,即 R 与 R1、R2、R3,A5 与 A51、A52、A53、A59 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 R+R1+R2+R3 或 A5+A51+A52+A53+A59 的关系

H42安保用地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H5采矿用地部或部分类别。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域市总体规划,根据编别工作深度要求,在现状调查时,非建设用地水域E12水库用地分类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条文中“但不得增设新类别”的含义是指:使用时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对已设小床利用地E1水城E11自然水域类的,如居住用地已分了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亦不得再增加小类:在本分类体系E非建设用地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下进一步细分的,不属于上述“增设”的范畴,如对已设小类再进一步细分至第四层,对只分到3.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多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中类的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进一步分至小类,警如中类普通物流仓库用地置1可下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分为地方、中转、储备三个小类(11,W12,3)基至更细等。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包3.2城多用地分类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用地五中3.2.1本标准的城多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类.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类,市域范围内所有用地都(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内涵包括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城乡居民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点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级类名称和包含内容进一步甄别的基础施等为主的独立建设用地,昆通过城市、镇、多、村的建设用地与《申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E.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与上述城乡居民点功能相近但独立分布的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末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多规划基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将城多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统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士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筹考虑、统筹管理的原则,也为编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奠定基础。该大类现状调查时分两个体系考虑:①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时应按照建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成区范围认定和统计,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和统计。在城市、镇、多、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城乡用地分类类别用地范围内,应制定与各类型建设用地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暨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法》三大类中类大类小类地范遇内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进行本标准相关内容的编农用地王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巢制:②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2农林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范等为主的呈块状分布的建设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12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统计和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HI城乡居民点建设H13乡建设用地状况,用地14村庄建设用地(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指铁路、公路、管道运H15独立建设用地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该用地中将中心城区内的铁路客货运站、2区域交通设施用H21铁路用地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地22公路用地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申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组。公路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23港口用地类》相衔接,采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多道作为界定标准。机场用地中不包括净空控24机场用地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辨3区域公用设施用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分类互不重地叠。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提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 部或部分类别。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在现状调查时, 用地分类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条文中“但不得增设新类别”的含义是指:使用时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对已设小 类的,如居住用地已分了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亦不得再增加小类;在本分类体系 下进一步细分的,不属于上述“增设”的范畴,如对已设小类再进一步细分至第四层,对只分到 中类的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进一步分至小类,譬如中类普通物流仓库用地 W1 可下 分为地方、中转、储备三个小类(W11,W12,W13)甚至更细等。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 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市域范围内所有用地都 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名称和包含内容进一步甄别的基础 上,“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 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地类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 率。 表 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三大类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 中类 小类 农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建设用地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 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 地 H21 铁路用地 H22 公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H24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 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H5 采矿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2 水库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E31 空闲地 未利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3.2.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做了 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包 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用地五中 类。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内涵包括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城乡居民 点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 施等为主的独立建设用地,既通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与上述城乡居民点功能相近但独立分布的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统 筹考虑、统筹管理的原则,也为编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奠定基础。 该大类现状调查时分两个体系考虑:①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时应按照建 成区范围认定和统计,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认定和统计。在城市、镇、乡、村庄建设 用地范围内,应制定与各类型建设用地相适应的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譬如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进行本标准相关内容的编 制;②独立建设用地重点考察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 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为主的呈块状分布的建设用 地,也包括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这既使城乡 规划管理的用地体系更加完整,也保证规划的调查、统计和管理更符合实际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 状况。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指铁路、公路、管道运 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该用地中将中心城区内的铁路客货运站、 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 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公路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 类》相衔接,采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界定标准。机场用地中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 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分类互不重 叠。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